附件2:
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2009年我部制定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办法》),对于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法制化水 平,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说明如下:
一、调整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方式
我们将原《办法》对 考生在报考、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五年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决定的,修改为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或者取消本次 考试资格的处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五年(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于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终身不得报考 公务员”处理决定的,修改为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并长期保存(第八条)。记入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 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依据(第十七条)。
二、增加答卷雷同的处理条款
答卷雷同甄别技术较 为成熟,在各类国家考试中普遍采用,对打击高科技作弊、维护良好考试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答卷雷同处理的相 应条款。对于经专门机构鉴定,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雷同的,由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 考者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鉴定机构由中央 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
三、完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为更好地维护考生权益,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明确了报考者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进一步畅通了违纪违规考生的救济渠道(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