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时间:2013-09-06 10:15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成立于2000年1月,为交通部驻粤的直属正厅级机构,是广东省水上辖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 广东水上辖区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等工作。 
 
  广东海事局在全省设有20个地市一级的海事局,在有 关重要港口和县(市)设置89个海事处及92个办事处,并设有广州、汕头、湛江、北海4个航标处,以及海测大队、船员管理中心、培训中心、船舶交通管理中 心、后勤服务中心等工作机构。现有人员近4000人,监督船(艇)280多艘,工作船码头、靠泊点有47个;辖区内河通航河流近1000条,通航里程1万 多公里,港口泊位2900多个,吞吐量达到4.5亿吨,开放一、二类口岸共有120个,持证船员达到14万人,登记在册船舶2.3万艘,直接管理海上干线 航标400多座,指导监督航标600多座,测量区域15万平方公里。 
 
  广东海事局作为广东省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交通部 和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将秉承一贯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开拓监管业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管理水平,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为 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促进广东经济和水运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1.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维护国家权益,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的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2. 管理辖区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有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 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受理辖区内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申请及审核工作。 
 
3.按照授权,负责制订船舶检验、引航机构与船员管理公司资质标准和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4. 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水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证资格培训、评估、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和船员服务簿、海员证和出境证明签发及管理,以 及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分支机构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职能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广州考区工 作的组织实施和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船员培训发证及值班分委会的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抗雷雨大风、防台、防洪、枯水雾季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及管理咨询业务工作。 
 
6.负责辖区内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安全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7.按照授权,负责承办全国海事系统华南片职工培训和组织水上溢油应急反应的协调工作。 
 
8.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监督、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辖区内VTS系统规划建设及华南地区VTS系统设备维修工作;审核锚地、重要水域划定和港区岸线使用工作。 
 
9. 受部海事局委托,监督管理规定辖区内船舶检验工作;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及船舶、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管理;审核、管理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组 织对验船人员考试及协助发证工作;代行对规定辖区内外因验船机构组织驻华机构的监督管理;受理对验船工作的投诉,参与重大海损事故的调查,以及协调各方面 检验机构的关系。根据授权,具体负责广东辖区内船舶、水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的法检验及签发检验证书工作;负责乡镇船厂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发证和船厂焊工考 试发证工作;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 
 
10.按照授权,负责南海海区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和沿海主要港口航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专业单位专用航标设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 
 
11.按照授权,负责南海海区水域、港口航道的检测、基本测量、水文观测及其资料的收集,编印和发行相关航海图书资料等工作。 
 
12.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水上安全通信、船舶和海岸电台管理工作。 
 
13.按照授权,负责协调辖区与港澳地区间海事业务管理工作。 
 
14.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局范围内的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公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15.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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