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江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4〕15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4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一) 公需科目: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14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确定2014年江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专题为 “新型城镇化实践与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学满3天或修完18学时,认定为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为保证培训质量,今年我市公需科目培训主要采用面授形式, 并使用省里组织编写的公需科目教材,市直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参加五邑大学、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或江门市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面授培训班。为丰富培训形式,专业 技术人员也可在已开通的远程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完成学习。市直面授培训班计划在4月份开课,具体培训报名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江门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ldj.jiangmen.gov.cn/)、江门专业技术人员之窗网站(http: //www.jmzjzc.com/)、江门人事考试院网站(http://www.jmkszx.com/)”查询相关信息。各市(区)人社局(社会事务局)要根据市里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工作,并将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需按照已公布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进行专业科目学习。未发布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各施教机构可根据生产、科研、业务发展需要,开展以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科目培训学习。专业科目学习时间不少于7天或42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内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或当年完成专利、专著、专业课题项目、论文等,可计算为当年专业科目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为方便非公单位和所属行业无法提供学习平台的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建立了网上学习平台(http://jxjy.jmpt.cn/),目前已有二十余个行业专业科目上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该平台进行专业科目的学习。
(三)个人选修科目:由个人与单位商定选择与专业相同或相近的科目进行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2天或12学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纪录申报和审核
专 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继续教育年度按照自然年计算,即从每年的1月份到12月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 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59.41.8.110 /vsappgdhr/gdhr/login_gdjx.aspx)。系统注册、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通过 系统进行。
(一)个人、法人单位、施教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系统注册分别由个人、法人单位、施教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
(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情况由施教机构登记,各级人社部门认定。
(三)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情况由个人、法人单位或施教机构登记,法人单位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认定。
(四)个人选修科目继续教育情况由个人、法人单位或施教机构登记,法人单位审核。
三、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继 续教育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通过系统发放和管 理。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后,登录系统登记申报,通过审核认定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当年的继续教育证书,证书同时已加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专用章”电子印章,个人或法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证书即可,证书统一要求用A4纸彩色打印。
四、其他事项
(一) 加强政策宣传,营造学习氛围。《条例》实施以来,为我市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各级人社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抓手, 运用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各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各施教机构要争取将政策要求传达到每名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非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 员,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 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社部门、各级施教机构要认真组织、精选师资、加强管理、做好服务,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确保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有效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要自觉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转让继续教育证书,在每年提交评审材料时,人社部门要通过系统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施教机构必须取得物价部门 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科目和标准收费,不得突破。施教机构举办培训班后,要及时将办班通知、学员名单、培训总结 和收费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