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党群办,市直各有关单位,省驻肇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培训教育科反映。
联系电话:2208768、2208973,传真:2206299。
邮箱地址:zqpxjyk@163.com。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肇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工作,更好地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服务,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由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发布公告。未经备案公布的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其培训结果不予承认。
第四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施教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
(三)有不少于5名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兼职及专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跟踪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制度、学员考核管理制度、继续教育申报管理制度以及培训效果评估制度等。
(五)遵纪守法,遵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收费规定,享有良好的服务声誉,没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良纪录。
第五条 施教机构申报备案,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报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经备案的施教机构,由我局发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证书》(样式见附件2),颁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统一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样式见附件4)。
第七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二)承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公需课和专业课学习指南培训任务,及时申报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办班时间、地点、规模、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等,认真做好继续教育数据录入工作,及时上报年终总结和专题总结。
(三)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需求及所具备的能力增设新的专业培训内容,并报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重点是培训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积极组织举办适应经 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各类高新技术研修班。为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样式见附件3)。按照物价部门规定 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八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面向全市,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完成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培训任务。
第九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行年审制度,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每年底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年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开展 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借继续教育的名义乱办班、乱收 费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有与以往相关管理规定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表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证书式样
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式样
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