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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规定》(2)
时间:2013-09-06 09:57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作者:广东人事考试网 点击: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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