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
穗职改办字〔199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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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 |
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各区、县级市职改办: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穗府〔1999〕26号)中“确保三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岗位工资级别、福利标准的确定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要求,现就我市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取得业绩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参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办法申报认定、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经认定、评审或考试获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分别由区、县级市职改办和市职改办按管理权限核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