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来粤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指南

时间:2015-06-27 09:35来源:广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点击:
广东省外来粤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指南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一、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二、确认对象
通过单位调动、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在来粤前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确认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四、确认程序
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属市直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属县(县级市、区)的,经本级主管部门、人社局核实后,报送地级以上市人社局。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须由其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四)资格确认机关核实确认、发证。
  (五)确认结束后,确认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五、确认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 ;
  2.《省外来粤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附件3);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市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6、《省外来粤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附件5)。
   凡提交确认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公章。
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加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提交的原件经资格确认机关查验后退回。
六、其他事项
1、通过确认取得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该资格之日起计算。原省外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申报人保存。
2、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转系列评审的,按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3、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4、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计,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文章标签: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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