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党校教授资格条件(2)

时间:2016-03-05 20:14来源:广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点击:
广东省党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必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提出研究课题, 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
  

广东省党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必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提出研究课题, 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根据教学需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党校教育特点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系统讲授本学科或相关 学科的课程,胜任备班次的教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备教学环节的实施,指导青年教师学习和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突出;较熟练运用 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的区、县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

  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前三名);或市(厅)级、省党校系统一等奖(前三名);或市(厅)级、省党校系统二等奖2项(前二名);或市(厅)级、省党校系统三等奖3项(前二名)。

  3.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之项(主要完成人)。

  4.在全国性刊物发表有高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

  5.获得全国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有规定》的要求,结合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参加有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考(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教学,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3. 1966年以前本科毕业,长期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承担主体班次教学或本学科两门以上课程教学,其中系统讲授1门基础课,并组织、主持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等各环节教学。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上。

  (二)跨学科承担3门以上课程教学三年以上。

  (三)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

  (四)具体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或参加过市以上科研项目研究。

  (五)参加过编写本专业通用教材、教学参考书工作。

  (六)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有3次教学评价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

  (二)承担新设课程教学,并参加编写新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经一届以上试用,效果良好。或编写省党校系统以上通用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三)改进教学方法成效显著,教学经验材料、教学质量分析报告等被中央党校或省委党校采纳推广。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党校系统、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项研究;或向学校提交高水平的社会调查报告(本人撰写6000字以上)。

  (五)在全国性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六)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奖;或市(厅)级一、二等奖;或市(厅)级三等奖(前二名)。

  (七)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公开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发表。

  (二)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第一、二作者),并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公开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发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任现职期间违反第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试内容、违反考场纪律者,延迟3年申报。

  (三)本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指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

  (1)结合本专业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取得具有个人见解的研究成果;(2)对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参考价值的调查分析报告;(3)研究成果获得省级学术研讨会三等以上奖或省党校系统论文三等以上奖。

  2.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指已印刷出书,并已使用过一届以上,效果良好。

  3.指导青年教师:指有具体指导对象,指导期在一年以上,从师德师风、专业基础、教学技能、科研能力全面帮带的培养。

  4.省(部)级奖:指省委、省政府、省社联等面向全省的奖项;中央党校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的奖项、国家一级学会的奖项。

  5,市(厅)级奖:指地级市委、市政府、市社科联等面向全市的奖项;或全省党校系统、全省性学会的奖项。

  6.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7.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指科研项目申报、写作;组织学术研讨会;主持组织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

  8.全国性报刊:指《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文汇报》、《新华文摘》、《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中央党校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校刊学报、全国性学术团体刊物。

  9.发表论文:指在有“GD”、“粤准印”等刊号或地级市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

  10.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且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11.全国优秀教师:含中央党校对全国党校系统评选的优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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