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技术专业
高级工程师评审有关要求
高级工程师评审有关要求
第一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博士学位获得者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三、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取得中级资格后须在本专业工程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新理论研究,或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完成任务较好或得到推广应用。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国内先进生产线新建项目1项以上或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国内先进)2项以上,并在其中主持1项以上项目的设计、施工、报告编写的全过程,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写过民爆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1项以上,完成的技术文件被正式批准付诸实施,且实施效果良好。(提供批准文件)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组织推广的先进技术项目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第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省(部)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地级以上市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究与应用,其成果具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对本专业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前5名主要完成人,以行业技术评审意见、鉴定证书为准)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对国外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发展项目1项以上,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的认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前5名主要完成人,以技术鉴定证书、项目验收证书为准)
七、作为独立建议人,提出2项以上科技建议,该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八、本专业领域内,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显著提高产品本身或产品的生产、储运与使用过程本质安全性的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能耗、减少三废排放的项目3项以上,且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或)社会效益。(成果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认可)
九、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部)(含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以上荣誉称号。
十、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前5名设计人)。
十一、在设计、施工、生产、设备运行和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1项以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的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第六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具有CN刊号及ISSN刊号的本专业学术期刊,或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较高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或以上。
五、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或以上(提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专家的鉴定材料)。
六、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以上(须提交宣读证书)。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技术专业
工程师评审有关要求
第一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下同),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六、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8年以上。
第三条 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国内先进生产线新建项目或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国内先进)。(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推广与应用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进行过较重要的专业技术分析,该分析结果被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的经历。
五、作为起草人,编写过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该技术文件经发布实施,能够指导生产实践。
第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技术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县级科学技术奖或技术成果奖一、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以上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工作。(以验收证书为准)
四、作为技术骨干,在设计、施工或设备运行和维修中,解决重要技术难题1项以上,被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认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本专业领域内,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提高产品、产品的生产、储运与使用过程本质安全性,或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能耗、减少三废排放的项目2项以上,且成效良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获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取得较明显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设计发明人)。
第六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在具有CN刊号及ISSN刊号的本专业学术期刊,或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三、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市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且结集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四、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经同行专家评议有较高实用价值的科研、设计、生产实践的学术论文或技术报告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