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演员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二级演员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表演艺术的发展动态; 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表演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性剧(节)目和表演角色的积累,其中部分角色的表演在省级以上评奖中获奖,并产 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表演体会;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台表演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之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的戏曲、曲艺演员,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4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3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5年以上(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 偶操纵演员为3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3年以上(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为2年以上)。业绩 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过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表演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表演任务,在演出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在新作品的演出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出色地完成1部大型,或4部中小型代表性(节)目的表演任务;且大型作品演出3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二等奖以上1次。
(二)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次。
(三)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四)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五)在新创作(含移植)的2部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演出各超过30场,或在新创作(含移植)的4部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或创造角色体会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二级演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