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演奏员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13-11-21 14:33来源:广东人事人才网 点击:
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演奏员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演奏员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二级演奏员须县育比较深厚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演奏艺术的发 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演奏技巧,努力继承、发展优秀的演奏传统,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成功举办个人独奏或重奏音乐会,演奏过多部深受观众欢 迎、在国内外产生影响的作品,部分演奏的作品在省级以上评奖中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 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音乐演奏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6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的戏曲演奏员,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5年以上。

  (五)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 (学位),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 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演奏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艺术风格,能比较迅速、准确领会作品的风格和内涵以及指挥意图并付诸实践。合奏意识强,在乐队中长期担任乐团首席、副首席、独(领)奏、声部长或戏曲的司鼓、头弦等岗位。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演(伴)奏任务,在演(伴)奏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在专业文艺单位中担任独(领)奏,每年完成大型曲(剧)目、晚会或专场音乐会的演出场次不少于50场。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曲(剧)目,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2部。

  (二)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曲(剧)目,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三)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曲(剧)目,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四)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曲(剧)民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五)连续5年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职业乐团担任首席、副首席、声部长,有自己的代表性作品,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举办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独奏或重奏音乐会,并公开出版发行有较高质量的个人演奏作品的音像制品,产生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

  (六)在有较高知名度的戏曲团体担任5台大型新节目(含移植)的重要伴奏任务,在继承发展戏曲音乐伴奏中有创新,贡献突出,获得社会和省内同行专家的好评。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二级演奏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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