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12-08 22:37来源:广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点击:
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设,科学评价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增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制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设,科学评价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增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制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高级级别,英文译为Senior Social Worker。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救助、老年人服务、儿童服务、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服务、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正帮教、医疗卫生、精神康复、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第五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共同负责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成立“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研究制定评价相关政策,组织考试和评审,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职业素质与能力

第六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坚定正确政治立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积极维护职业形象。

第八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解决复杂疑难专业问题;

(二)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社会服务方案或项目,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三)能够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督导,帮助其解决专业难题,提高职业能力;

(四)能够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创新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针对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及有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第九条  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社﹝2013﹞14号)规定接受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定期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与能力。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设《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科目。主要考察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理论、方法、技巧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服务、管理、督导和研究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闭卷作答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广东地区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考务工作由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以下简称“省人事考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四)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

    第十三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报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共同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审查合格后,由省人事考试局核发准考证。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对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共同承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组建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25名以上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由行业内知名专家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民政厅相关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由5-7名同行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社会工作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历。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教学、科研或实务经历。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单位在广东省内;

(二)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所在单位出具了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四)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五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2.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五)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2.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3.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4. 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

第十九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参评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将申报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为申请人出具同意其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三)资格初审。由申报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提交省民政厅。

(四)资格审核。省民政厅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专业评议组评议。专业评议组根据申报人工作和专业情况进行答辩考核,并按照评价标准进行定量与定性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评审委员会表决。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逐一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同意票数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七)验收及公示。评价工作结束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照全省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对申报材料、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进行验收。通过人员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八)证书发放。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的,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条 评审未通过人员,本年度不再重新评审。申请人可于以后年度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章 工作纪律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加强对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规章制度。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应遵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和相关规定严格评价工作纪律,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人员,有违反评价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违纪违规的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整合、替换、调整等方式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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