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共 营 养 师
项 目 介 绍
《公共营养师》就业前景:
公共营养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2005年3季度第4批新职业之一。是应社会、市场的需要而产生的职业技能人才,指接受专业知识技能培训,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取得从业资格,从事营养指导、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传播,促进社会公众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我国公共营养师缺口达400万人,公共营养师将是我国最热门的职业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养法》规定:在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食品生产企业、医院、学校、餐饮机构、特殊职业工作部门、社区、集体供餐单位均配备营养师,公共营养师将强制准入。未来营养师会象医生一样,拥有了让人羡慕的高收入和地位。
由于膳食不合理、营养失衡所引发慢性病的健康问题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聘请营养顾问成为现代人的消费时尚。而公共营养师成为国家新职业,也为从业者提高了职业身份和社会认知度。家庭营养顾问年费8000元左右,企业营养顾问年费5万元左右,中等水平的公共营养师年收入在10万元左右。
《公共营养师》就业领域:
1、诊所营养师:通常在医院、社区健身中心或保健机构工作,负责确诊病人的营养问题,列出保健计划,并监督饮食变化的有效性。
2、餐饮服务管理营养师:营养师加盟餐饮服务管理行业,使得不管是一日三餐还是零食小点都能够安全、卫生、成本经济地预备和配送。
3、营养咨询师:为个人、机构、商务组织提供有关营养、食疗和餐饮服务等方面的专家建议,这类营养师一般在专业咨询机构工作。
4、公共保健营养师:在社会公共保健领域和社会服务部门工作,负责了解大众的营养需求,确认社区中的营养问题,提出营养教育项目和健康促进战略,并向其它公众部门、专家和公众提供讯息与咨询服务。
5、商务领域中的营养师:多为食品和制药公司、市场协会和餐饮服务供应商服务。营养师们协助企业领导进行研究,对管理和市场提出专家性意见,促使企业生产出更好的食品和营养产品并投放市场。
6、研究性营养师:通常在大学、保健机构和企业工作,负责制定研究项目的计划并执行。这些项目能从根本上提高医疗护理水平,节约餐饮服务成本。
主要从事工作内容:
能胜任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类餐饮业及食品加工流通企业、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从事膳食营养的评价、管理和指导工作,以及营养食品教学、科研、食品卫生监督和检测、营养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1)进行膳食调查和评价;
(2)人体营养状况测定和评价;
(3)营养咨询和教育;
(4)膳食指导和评估;
(5)食品营养评价;
(6)社区营养管理和营养干预;
进行人体营养状况评价、管理和指导;进行膳食营养评价、管理和指导;对食品及配方进行营养评价;进行营养知识的咨询与宣教。
《公共营养师》职业意义:
国民营养与健康状况是反映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卫生保健水平和人口素质的重要指标。良好的营养和健康状况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在美国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国家都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营养师的法定地位,一把来说营养师的社会地位及管理模式与医生类似。我国营养师认证管理以前都集中于从事临床营养治疗的医生,采取执业医师考试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形式来管理,卫生部负责此项工作。各医学院校没有设立专门营养专业。但这类营养专业人员都集中于医院等医疗机构。这种管理及培养体制,相较于我国国民的营养状况,形成了专业营养人员特别是为公众提供营养服务人员的巨大缺口,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从事公共营养工作的专业人员不足5000人。
《公共营养师》职业起源:
在国外,营养师是健康队伍中不可或缺的成员,他们出现在医院、保健机构、诊所、社区、学校、政府、食品和制药工业、餐饮企业、研究机构、健身中心、私人训练及咨询等各个不同的领域中。
诊所营养师:负责确诊病人的营养问题,列出保健计划,并监督饮食变化的有效性。通常他们在医院、社区健身中心或保健机构工作。在那里,他们解决体重控制、饮食营养、心脏病、癌症、儿童和老年人等方面的医疗保健需求。
餐饮服务管理:营养师加盟到餐饮服务管理行业中,使得不管是一日三餐还是零食小点都能够安全、卫生、成本经济地预备和配送。他们掌管餐饮服务的地点是医院、保健机构、学校、高等院校和商务场所。
营养咨询师:为个人、机构、商务组织和媒体提供有关营养、食疗和餐饮服务等方面的专家建议,他们经营的是自己的私人咨询业务。
公共保健营养师:他们在公共保健领域工作,了解大众的营养需求,确认社区中的营养问题,并发展营养教育项目和健康促进战略。通过在社会公共保健领域和社会服务部门的工作,公共保健营养师们向其他公众部门、专家和公众提供讯息与咨询性服务。
社区健身中心营养师:这些营养师与社区和个人进行合作,目的在于提高其营养水平,抵御疾病,增进对饮食的关注以及提高个人对健康的控制能力。
教育领域中的营养师:在饮食学、护理学、医药、制药及配药、牙医学、食品生产和儿童保健等方面,他们对学生开设营养学、食品化学和餐饮服务管理学等课程。这些课程在小学、中学、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医院都有所开设。
商务领域中的营养师:在商务背景下,营养师们协助各自的领导进行研究,帮助促进生产,对管理和市场提出专家性意见。在营养师们的帮助下,食品和制药公司、市场协会和餐饮服务供应商得以生产出更好的食品和营养产品并投放市场。
研究性营养师:负责作出研究项目的计划并执行。这些项目能从根本上提高医疗护理水平,节约餐饮服务成本。通常大学、保健机构和企业对营养师们作的研究给予支持。
《公共营养师》职业起源:
随着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的普及,营养师职业的教育培训项目逐渐升温。特别是在2004年10月卫生部王陇德副部长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现状以及2005年3月全国人代会上颁布《国民营养条例》议案的提出,更使得营养师的培训认证市场空前火爆。
为加快营养方面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并配合《国民营养条例》起草工作,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2005年的5月16日正式向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与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提交了《公共营养师新职业建议书》,并顺利通过新职业论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的《关于健康管理师等建议职业的意见》中明确表示“同意将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医疗救护员建议职业列为新职业”。公共营养师作为第四批新职业于2005年第三季度职业发布会上正式发布。
鉴于公共营养师历来是公共卫生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职业管理的有关程序,卫生部办公厅于2005年11月14日发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申请将医疗救护员等3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国家职业的函》(卫办人函〔2005〕499号)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议将公共营养师纳入卫生行业特有国家职业管理。2005年1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同意将医疗救护员等2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的函》(劳社厅函〔2005〕425号)函复卫生部办公厅,“鉴于公共营养师涉及的行业、部门较多,如需在卫生系统单独开展这一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可请你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研究”。
同时,为使该职业能顺利的、科学的开展鉴定工作,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组织专家完成了该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教材的开发编写工作。公共营养师的国家职业标准已于2006年12月27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第十五批国家职业标准》(劳社厅发〔2006〕33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共营养师的意见以及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的开发进度,同时考虑到该职业人员的培训模式、服务方式、从业岗位均与卫生行业密切相关,2007年2月6日,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出《关于在卫生系统开展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函》(卫职鉴报〔2007〕2号),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议由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率先在卫生系统内开展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技能的鉴定工作,为今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到示范性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出《关于同意在卫生系统开展公共营养师试验性鉴定的复函》(劳社鉴〔2007〕51号),同意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2007年7月份的全国统考日期间,在北京举办一次卫生系统人员的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试验性鉴定”。根据此回复意见,2007年7月22日,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北京大学医学部组织来自全国各地的145名考生参加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试点鉴定工作,有效的验证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方案,为开展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推广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此基础上,根据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之前达成意见,2007年8月14日,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在卫生系统继续开展公共营养师试验性鉴定的函》,建议“在2007年9月、11月的全国统考日在卫生系统开展公共营养师三级、四级试验性鉴定”。2007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卫生系统开展公共营养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的通知》,“决定9月23日在北京市、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甘肃省等6个省(直辖市)卫生系统组织开展一次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试验性鉴定工作”。
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解决自身个别地方分支机构前期一些不符合政策鉴定造成的遗留问题,擅自调整了试点鉴定方案,将卫生部门鉴定机构完全排斥于考务管理工作之外,加之部分劳动鉴定部门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专业能力及考核经验不足,使得此次鉴定考试组织混乱、技术操作水平低下,严重影响了此次鉴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如:个别省级鉴定中心带错考试试卷,导致考试时间延迟,没能在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点开考;有的考点没有在密封考场前进行设备调试,考试时无法播放试题,导致临时更换教室;有的省级鉴定中心没有提前通知考点准备专业能力现场操作的用具,考试当天才匆忙准备;有的省级鉴定中心在发放的准考证上通知8:30开考,临时又更改为8:00考试;更有甚者个别的省级鉴定中心居然用儿童玩具的布玩玩来替代婴儿模拟人来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另外,此次鉴定合格后颁发的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级鉴定中心三方联合用印。但由于此前部分省级鉴定中心在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出台之前,就在属地范围内按照自己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了公共营养师的鉴定,并颁发了省级鉴定中心用印的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地方职业标准与国家职业标准差距较大,而且个别省还存在乱发证的现象。甚至就在试验鉴定考试的当天,有的试点省的劳动部仍按地方标准同时举行鉴定。由于此种情况,之前地方按照地方标准发放的证书与此次颁发的证书发证机关用印相同,使许多考生不太愿意接受此种证书。上述种种,这些情况在考生、专家以及参加试验性鉴定的大学中造成了较大的负面舆论,严重影响了此次国家级考试的规范性与权威性。
《共用营养师》报名考试: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为四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四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二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二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