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提高水利行业(以下称“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建设现代化水利事业的要求,依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职工教育和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切实有效地为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服务,为科教兴水服务。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完善知识结构,开拓知识领域,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了解和掌握水利水电行业涉及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为主要内容。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行业企、事业单位中有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或已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拟申报(报考)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在职专业技术 人员,包括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参加。
第六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包括完成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必修课培训任务。
单位组织应该有计划地安排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方便。根据国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等,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七条 把继续教育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不得申报、报考或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
第八条 广东省水利水电培训中心,是实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已经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 厅直属各施工、科研、设计单位及学校,是实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骨干力量。应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协助厅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应该保证质量,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对象和办学条件的不同,灵活采取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和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出国进修以及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5天。其中集中脱产学习时间应不少于 5天。
第十条 厅成立广东省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和主要培训内容、课题和课程,指导、组织协调和总结评比等。负责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发证和验证。
厅科技教育处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归口管理。厅总工、人事处、职改办、水利学会及其他技术业务部门和学术团体,在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厅将聘请一些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或者有突出学术成就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专家、教授和学者,作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题)指导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或者开展继续教育课题研讨和收集信息等。
受聘人员将颁发聘书,享受一定的聘期津贴。受聘人员聘期一般三年,在聘期间,每年应提出不少于一个专题的继续教育课题,书面写出讲授内容、课题的创新性、领先程度、普及推广价值等,供办班或研讨参考。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
参加由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或者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等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的,可直接由培训单位据实登记;
参加讲座、学术会议、技术业务考察、出国进修的,应该凭有关通知、学术论文或学习(考察)心得(总结)等,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据实登记。厅直属单位在登记前,应该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表》(见附表一),连同上述材料报厅继续教育证书验证部门备案。
参加有组织、有计划、有考核自学的,课程或课题可由本人根据实际自选,或者由厅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指定。结束时,应提交与所选课题或课程有关的不少于 3000字的论文,申请考核。经厅聘请的两位以上专业(课题)指导员考核合格,可在证书上登记(考核人签名、单位本负责登记并盖章)。学习天数(学时)应 根据论文质量确定,最多不超过 7天。
第十三条 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独立完成论文,且其论文获省(部)级科技进步论文奖二等奖以上的,可以由本人决定本聘期内是否继续参加除必修课外的继续教育。
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独立完成论文,且其论文获省(部)级科技进步论文奖三等奖或厅(局、地级市)科技进步论文奖一等奖的,可由本人决定本聘期内是否参加本办法规定每年不少于 5天脱产学习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每一聘任周期进行一次,由本单位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办理。申报、报考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在申报、报考前办理;续聘人员在续聘前办理。
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由厅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各市、县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由当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或由地级市水利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登记表》(见附表二),并带继续教育证书。每本证书收取验证费 8元,用于验证、聘请继续教育课题专家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可在职工工资总额、项目改造和开发试验等费用中列支,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工作不力的将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