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2000年)
(2000年)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 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 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是档案学及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 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 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成绩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专著1部(字数不少于20万字),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1项在全国档案部门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成果。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篡研究工作的人员,主持选题并担任过3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主持过3种(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5个业务规范,主持完成5次以上重要档案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或主持完成2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个业务规范,并主持完成10次以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接待利用工作或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主持鉴定档案1000卷以上。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5个技术规范或标准,主持5项以上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的应用或开发。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2项的奖励。
(三)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而受到国家档案局表彰。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地)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五)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学术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第一、二作者),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完成学术论文3篇并提交有学术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