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2000年)
(2000年)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 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难度较高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 间,业绩显著,成绩突出,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专著1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1项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本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或技术成果。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篡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选题并担任过2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担任过2种(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的3个业务规范,主持完成5次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或主持完成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3个业务规范,进行过10次以上系统咨询服务。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2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主持鉴定过档案500卷以上。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的3个技术规范或标准,解决5个以上业务操作或设备维修方面的疑难问题。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1项,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1项,或省档案学会二等奖2项的奖励。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2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地)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五)作为专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主管部门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成果而受到国家档案局、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2.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3.主持或参与制定市(地)级以上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独立撰写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并提交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1篇。(至少有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