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作曲资格条件(试行)
(2000年)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一级作曲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作曲专业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作曲 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独立创作高质量的新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 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 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000年)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作曲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二级作曲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二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二级作曲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二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二级作曲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继续教育专科课程:
《2015年广东省艺术(不含文学创作)、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作曲技巧和很深的艺术造诣,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作曲任务,在联合作曲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新作品3部,或大中型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10个。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2部中型,或2部中型和3个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其余作品也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3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一级作曲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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