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作曲资格条件(试行)
(2000年)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三级作曲须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系统的作曲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熟练掌握作曲技巧,有独立作曲的能力,创作的部分作品在市级以上评 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 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000年)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作曲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作曲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受聘四级作曲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受聘四级作曲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受聘四级作曲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受聘四级作曲职务8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受聘四级作曲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受聘四级作曲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继续教育专科课程:
《2015年广东省艺术(不含文学创作)、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作曲技巧,有独立作曲的能力。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作曲任务。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大型1部,或中型2部,或中型1部和小型4个以上新作品。上述作品各演出3场以上,或在报刊发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作曲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公开演出的新作品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三级作曲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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