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必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掌握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应有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完成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专项技术的能力;具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在参与完成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专业新产品、建设实验检验站(室),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