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方案(2)

时间:2015-06-28 12:35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点击: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 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 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 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 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 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 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地、州、 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 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 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 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 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 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 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 一 18 —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 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 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 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 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 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 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 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 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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