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问题集(一)(7)

时间:2014-01-17 10:07来源:广东人事人才网 点击:
163、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管理 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
  
163、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管理
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164、票币整点的要求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盖章清楚。
165、库房管理的要求
(1)信用社要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并要求坚固、隐蔽,库内要有通风、防火、报警等设备。(2)凡现金、有价单证等,都必须入库保管。(3)库房必须配备两名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库。(4)库内严禁吸烟、烧火炉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5)非营业时间和节假日要指派两个以上人员守库。(6)信用社要在当地党政领导下,搞好治安联防工作,规定联络信号,装备联络器具,做到遇有敌情能及时得到支援。
166、库房钥匙的管理要求
(1)信用社要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并要求坚固、隐蔽,库内要有通风、防火、报警等设备。(2)凡现金、有价单证等,都必须入库保管。(3)库房必须配备两名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库。(4)库内严禁吸烟、烧火炉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5)非营业时间和节假日要指派两个以上人员守库。(6)信用社要在当地党政领导下,搞好治安联防工作,规定联络信号,装备联络器具,做到遇有敌情能及时得到支援。
166、库房钥匙的管理要求
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1)机械锁正钥匙的管理。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2)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联社业务库的副钥匙由管库员、主管主任和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信用社的库房、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管理。遇到特殊情况,须动用副钥匙时,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3)组合锁密码。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主任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任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4)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县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联社报告,由县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5)仅设一名出纳员的基层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
167、库房检查的内容
(1)清点库存现金、金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质押)物品等。(2)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3)库房及守库员住房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4)各项安全防卫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是否认真招待了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制度。(5)武器弹药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6)库款摆列是否整齐,有无存放违反规定的物品。(7)是否做到当日核对账款,库存是否超限额。
168、主币、辅币
主币亦称“本位货币”。是一个国家法定作为价格标准的重要货币。现行主币:壹佰元、伍拾元、贰拾元、拾元、伍元、贰元及壹元币。
辅币:是“辅助货币”的简称。指本位货币以下的,供日常零星交易和找零之用的小额货币。它包括角币和分币两种。
169、库房管理的质量要求
库房管理的质量要求达到“六无”即: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170、现金收入凭证的审查要点
现金收入凭证的审查要点有:(1)是否为本社受理的凭证;(2)凭证的日期、户名、账号、开户信用社名称及款项来源是否填写齐全;(3)人民币符号、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无误;(4)券别合计与凭证金额是否一致;(5)凭证各联的要素内容是否齐全正确;(6)数字和文字的书写是否清晰;(7)缴款凭证是否套写;发现凭证填写内容不全、涂改或有错误的应连同现金退交客户,待客户更正后,方可受理。
171、现金运送的安全要求
现金运送的安全要求有:(1)联社设专(兼)职运钞员,负责同城或异地现金的运送与调拨。(2)必须坚持双人押运和武装护送。(3)要严守保密。(4)严密交接手续。
172、“洗钱”及其行为类型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赃款通过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其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具体有以下五种行为:(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173、营业终了现金库存的结计
每日营业终了,出纳员根据现金出纳账或现金收付日记簿当日收、付现金数分别结出合计数,以昨日余额加现金收入合计数,减去现金付出合计数,结出当日余额。对现金要按券别整理,计算出现金总额,然后根据当日收、付现金数填制“现金结数表”,并与会计“现金”科目数字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将现金入库保管。
174、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
损伤票币的兑换标准以人民银行规定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为准。(1)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全额兑换:①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②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2)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能照原样连接者,可按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3)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175、出纳员发现假币的处理
金融机构出纳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176、查找错款的程序
查找错款程序:(1)重新结账,核实错款金额。(2)核点现金。(3)分析原因。(4)经分析和查找,排除内部错款因素后,应及早组织人力外部查找。
六、结算
177、结算的种类、原则
结算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目前信用社可办理的结算种类有:银行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结算的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178、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2)银行办理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179、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的支付结算类业务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80、银行汇票、本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81、信用证、托收承付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来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进出口双方则利用银行信用担保,进行发货与结算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82、票据金额填写及记载事项规定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83、票据丧失的处理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要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4、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持票人久不提示付款,可能会由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恶化,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185、背书和背书连续
背书是指再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支票、汇票和本票公有的行为。背书连续是指再票据转让钟,转让票据的背书人玉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186、承兑及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承兑仍然有效。承兑记载的位置应在汇票的正面,不得记载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187、汇票不得转让的情况
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再转让。如其后手再转让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88、支票及其必须记载的事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89、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190、票据的欺诈行为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属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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