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2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肇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作进一步调整完善,具体如下:
一、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工作
符 合条件的单位申请设立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施教机构的审核、备案工 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单位设立的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备案的施教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审批工作
施教机构申报备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颁发证书、牌匾
经备案的施教机构,由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证书》,颁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统一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四、增设新的专业培训内容备案
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需求及所具备的能力增设新的专业培训内容,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其他
(一)《关于印发〈肇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肇人社发〔2011〕9号)与本补充通知和粤人社发〔2010〕321号文件不相符的,按本补充通知和粤人社发〔2010〕3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反映(联系人:杜芳菲,联系电话:2208768)。
附件:肇庆市已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9日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