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01 23:19来源:广东继续教育网 点击:
2013年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201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我市从2002年开始实施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继续教育周期验证是对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以考代评、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国家、省评审的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一个周期内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完成情况的验证制度。现就做好2013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3年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内容及学时要求
(一)验证周期:继续教育验证周期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工作的年限,超过5年的以最近5年计。凡在6月30日前申请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验证周期年度计算到上一年止。6月30日之后申请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验证周期年度计算到本年度。申请验证时间之前本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学时可累计计算在验证周期内。
(二)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验证周期内须完成的继续教育累计总学时要求,按每年72学时(每天一般按照6学时计算)的继续教育任务乘以年数来计算,同时要求在继续教育验证周期内须完成累计不少于36学时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不少于42学时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周期为1年的,以年度验证要求为标准(即每年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
(三)课程要求:公需科目以我局发布的公需科目目录中的课程为准。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公需科目面授学习,也可选择经我局认可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的网络教育平台学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原则上要求在市级以上继续教育基地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学习。从2010年12月1日起,当年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28学时,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14学时,以上成果本年度学时累计计算不超过28学时。若学历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晋升职称密切相关的,且在验证周期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当年最多计算72个专业科目学时;若与从事专业、晋升职称关联性不大,当年最多计算72个其他培训学时。
二、2013年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周期验证办理流程和要求
(一)我市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包括以考代评、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国家、省评审的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均以“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zpi.gov.cn/vsgzhr/Login_JX2.aspx,以下简称“系统”)中登记的继续教育公需课、专业课和其他课程记录为依据,在“系统”中完成验证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在6月30日前在“系统”中完成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申请。
(三)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7月30日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验证申请进行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由聘用单位报人事代理机构给予办理继续教育周期验证;暂未明确人事代理关系的,可到“广州市继续教育协会”(继续教育直接申报点)办理继续教育初验。
(四)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8月30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周期复验,其中对本地区、本单位申请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须在8月20日前完成复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我局复验。
三、2013年继续教育周期验证注意事项
(一)中小学教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周期验证要求以我局分别与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的联合发文通知为准。
(二)我市市级继续教育基地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课程,全部纳入“系统”进行登记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没有在“系统”中登记管理的培训记录,要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申报,并须将书面学习证明文件(原件)作为附件扫描上传“系统”。各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和周期验证时需严格按照公需课、专业课和总学时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核。
(三)我市从2012年开始实施年度验证和周期验证相结合的继续教育验证政策。由于2012年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已对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时作了明确规定(每年总学时为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从2013年开始,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将根据年度继续教育完成任务的要求逐年做出调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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