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省政府令 2017 年第 3 号 ) 已经第 119 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河北省首次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纳入继续
一、《继续教育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 2017 年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一个省政府规章,也是许勤省长到河北工作后制定的第一个省长令,同时也是 2015 年 9 月国家人社部颁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第 25 号部长令 ) 后全国第一个修订出台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政府规章,受到省政府常务会议和许勤省长高度评价。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制定出台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党的十九大更加明确要求: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出: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省委、省政府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等文件中要求: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专业技术人才要主动接受本专业的业务培训、合作交流、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按规定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是继续教育事业在落实国家新发展理念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中央制定的 "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 的发展理念,深刻揭示了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知识经济时代,学校的一次性教育根本无法满足科学知识和技术对个体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的要求,我省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站在生产、科研第一线,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践者和引领者,要实现这一重任,必须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使自己的能力水平不仅要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还要通过自己的奋斗推动时代发展和新发展理念的实现。
三是我省 1999 年制定的《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 省长令 ( 〔1999〕第 11 号 ) 已实施 18 年,许多条款特别是在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学时要求、公共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暂行规定》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亟需修订提高。
二、《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框架内容
这次《继续教育规定》修订出台,在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方面都有较大变动,比原《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在编制体例和现实性要求等方面更加丰富,更加符合时代要求。
新出台的《继续教育规定》共分五章 31 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服务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继续教育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等进行了明确界定。立法目的: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适用对象:新《规定》根据国家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等新变化,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也纳入了适用范围。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管理体制: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经费方面: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并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经费的负担范围作了界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部分,对继续教育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组织管理进行了新的界定。新《规定》根据政府立法要求,突出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权利的保护,对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阐释。
第三章服务保障部分,对继续教育管理者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从保障公平、公共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基地建设、统计制度、教学评估、证书管理和公益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在人社部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出: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专项工程;建设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衔接。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按照权利与义务均等的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用人单位、施教机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等继续教育参与各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部分,主要明确新旧规定的废立和时间节点。

河北省首次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纳入继续
该规定与原《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相比,在编制体例和现实性要求等方面更加丰富,更加符合时代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对继续教育的内涵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遵循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二是对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作了重新界定。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每年56学时调整为每年90学时。
四是根据中央和时代发展最新要求,在继续教育服务保障方面增加了国家重大人才培养工程、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人才培养、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建设等内容。
五是根据国际、国内继续教育方式和方法的快速变化,在继续教育方式上鼓励施教机构利用慕课、微课、信息技术和全息技术等现代化的授课模式和技术手段,开展远程继续教育。
六是扩大了继续教育的涵盖范围。首次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纳入继续教育涵盖范围之内。
七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经费的解决途径。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级职工教育经费安排工作。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的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八是新增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是加大了对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鼓励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勇于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或者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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