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人社发[2014]59号
关于开展2014年汕尾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4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4年汕尾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参加培训对象是指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其中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只须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
二、培训内容及学时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度累计不少于12天(72学时)。
(一)公需科目:《粤东西北地区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实践与发展》,培训时间为18学时。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培训以2014年省人社厅所公布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专业科目指南为准。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省规定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的培训和根据本专业、本单位科研、生产发展,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要内容专业科目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42学时。
(三)选修科目: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与单位商定,学习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凡参加经同级人社部门备案认可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新技术推广等,可视为完成相关年度专业必修课之外部分的专业课、自选课学习任务,计算相应学时。
三、培训形式
(一)公需科目:全市公需科目的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由市、县(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培训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培训、考试、改卷、打印成绩通知单等工作。凡经抽查未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报名参加补训和补考。市直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需科目由市行政学院负责组织面授培训。
1、市直单位报名时间:5月13日 -14日。
2、市直单位报名地点:市行政学院(市委党校)4楼教务科(联系电话:3371449)。
报名时提交报名表(附件1)并同时附上用EXCEL格式的电子版,电子版与报名表相同)。缴费方式在报名处刷卡(银联卡)或在报名处开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交费。
3、市直培训时间: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4、收费标准:市直单位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收取。各县(市、区)收费标准参照市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结合实际核定。各县(市、区)人社局的考核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市人社局。
(二)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专业科目由各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培训工作。培训形式可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参加研修班或进修班、网上学习等。培训结束后施教机构要做好学员登记造册,并上网登记学时,并发放省人社厅统一格式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附件2)。选修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灵活参加相应的培训活动。
四、登记与验证
(一)学习结果登记程序。
1、各单位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先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http://59.41.8.110/vsappgdhr/gdhr/)”进行单位注册,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2、单位完成注册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个人注册。
3、学习结束后,要抓紧完成网上注册登记和学时申报工作。公需科目成绩原则上由施教机构负责上传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下称系统);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可由施教机构或单位、个人自行上传到系统。
4、各施教机构完成培训后,应及时将成绩上传到系统,并将学员培训名册表(附件3)送同级人社部门,作为网上审核学时的依据。
5、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继续教育72学时后,如需打印继续教育证书,必须由所在单位集中统一到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打印,打印时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2014年度继续教育证书申领名册表”(附件4),并带齐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进行证书验证后方可打印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须加盖人社部门印章方为有效。
五、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审核,认定公需科目学时、复核专业科目学时、核发继续教育证书等工作。
(三)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包括组织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审核认定专业科目学时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四)各有关行政部门、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所属单位,并督促所属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今后凡因单位未及时传达或拒不参加培训的,造成影响年度考核结果或无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岗位聘任、续聘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责任由单位和个人自负。
(五)认真执行培训办班计划备案管理制度。为规范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培训工作,各施教机构、各行业或各单位在开展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培训前,必须提前10天将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培训班的开班计划备案表(附件5)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备案(省人社厅已备案的除外),凡未在市人社局备案的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均不审核认定学时。
(六)公需科目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由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培训组织工作,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培训、考试、改卷、打印成绩通知单等工作。成绩通知单由各县(市、区)人社局送市人社局审核。凡经抽查未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应重新报名参加补训和补考。考试成绩作为2014年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七)各县(市、区)人社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公需科目的培训工作,并于7月30日前将考试成绩汇总表(同时附上用EXCEL格式的电子版,电子版内容与成绩汇总表须一致)和个人成绩通知单统一上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
(八)各县(市、区)和各级培训施教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收费标准,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
(九)各承办培训工作的单位对培训内容、课时要严格按规定执行,要落实专人做好考勤记录,收集保管好考核试卷,留存培训相应的影像资料。对于违规培训的将取消其培训结果,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十)各县(市、区)人社局、各施教机构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开展工作,并在10月15日前将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
(十一)为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范开展,市人社局将不定期对施教机构、各行业或用人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施教机构不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不培训只发证、培训后不考核、使用不规范教材等行为将责成整改,情况严重者将取消施教机构的备案资格,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附件1:2014年汕尾市公需科目培训报名表
附件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
附件3:汕尾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名册表
附件4:汕尾市专业技术人员2014年度继续教育证书申领名册表
附件5:汕尾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选修)科目培训开班计划备案表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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