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及中央驻粤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以下简称“321号文”),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请有意于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已过备案期的省直及中央驻粤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按照321号文的要求,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备案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教育处
2014年9月2日
(联系人:杨斌彬;联系电话:020-83134953;传真:020-8313487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820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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