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时间:2013-07-10 11:29来源:广东继续教育网 点击:
2013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人才发展规划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和形式

  省《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2天或12学时。

  (一)2013年公需科目学习内容。公需科目是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政策法律法规、技术、信息等知识。根据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28号,见附件1)精神,本年度公需科目为“新时期广东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2个专题;考虑到教育、卫生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以上2个专题基础上,针对教育、卫生行业分别增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专题。省厅组织编写的《新时期广东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为参考学习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可从以上2个专题中任意选择1-2个专题内容(教育、卫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任意选择1-3个)学满3天或修完18学时,均可认定为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施教机构面授或通过远程教育平台进行学习(施教机构名单见附件2)。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专业科目是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具体科目参见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发布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粤人社函〔20131636号文,见附件3)。

  (三)个人选修科目学习内容。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学习内容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商定。

  专 业技术人员参加本专业培训、研修或进修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开展专业实践活动及接受本专业远程教育,均可视为参 加专业科目及个人选修科目继续教育。此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科研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均可以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专业科目及个人选修科目继续教育学 时。

  (四)知识更新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人才工程。2013年我市以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12个重点领域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旅游等9个现代服务业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产业等作为选题重点,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原则,整合各行业现有培训项目,特别是已形成特色和品牌的培训项目,纳入知识更新工程,通过高级研修、急需紧缺人才培训和岗位培训等3类重点培训,为我市加快建设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目标提供人才支撑(详见《2013年深圳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课程计划表》,附件4)。

  二、学时申报及认定

  各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www.gd.lss.gov.cn/jxjy/),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审核认定继续教育记录,由法人单位或个人打印继续教育证书(网站业务咨询电话:020-3888381983490035 ,技术支持电话:020-83126088)。

  三、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是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继续教育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审核认定公需科目学时、复核专业科目学时、核发继续教育证书等工作。

  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培训,包括发布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开展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紧缺急需人才培训和岗位培训等3类重点项目的选题、研究、论证工作,组织专业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网络学习平台,提供远程继续教育服务,审核认定专业科目学时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复核等。               

  各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和工资、福利待遇,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与个人协商确定选修科目学习内容,对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审核认定等。

  继续教育各施教机构要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开展培训项目需求收集和效果评估,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报名、订购资料、申报学时、打印继续教育证书等服务。举办面授 培训班后,请将办班通知、学员名单、培训总结和收费情况等材料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远程学习平台和网络课件应符合通用行业标准,学时记录通过“广东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送审。

  四、收费标准

  (一)根据省《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协商后,承担 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部分费用。

  (二)根据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粤价函〔2012823号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按公需科目每人每学时3元、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每人每学时4元标准收取培训费,收费总课时不超过72学时;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学员自理,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远程培训公需科目收费,按每人每学时3元标准执行,由施教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五、监督管理 

  继 续教育施教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科目和标准收费,不得突破,履行收费公示义务。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建立机构和 人员信用档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受理投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联合检查,严查违规的培训、收费、发证等行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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