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人社函〔2017〕4号
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40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17〕16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意义,扎实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扎实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登记备案和继续教育验印等工作,要确保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杜绝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以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实施。
二、确定公需科目主题。按省人社厅要求,今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主题继续为: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教育。各单位要加强公需科目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确定好适应公需科目的参考书目。
三、落实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可以采用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对继续教育内容的确认:参加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的须提供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培训课程表或培训日程安排、结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参加继续教育实践活动的需提供实践活动通知、加盖单位公章的派出通知或报名表、实践活动日志等材料;参加远程教育、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的必须提供学习证明材料、学术会议邀请函及参会回执、学术讲座通知及参会回执、学术访问邀请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各有关单位应周密谋划、主动作为,认真抓好培训工作。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既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也可由主管部门组织到湘潭市人社局指定的“湘潭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附后)参加培训学习,我市不另行指定培训基地组织学习。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公需科目培训的,应根据湘财综〔2017〕16号文件精神,免收学杂费,突出公益性。
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公需科目培训前,必须将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培训教材、拟培训人员范围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审核备案,否则培训结果将不予确认,并不作为继续教育验印登记的依据。专业科目培训情况,须报备案确认。
五、做好2017年度继续教育登记。采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证书,确保信息规范完整;施教机构实施培训后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予以确认并加盖印章。对证书登记信息弄虚作假或填写不完整的,市人社局一律不予登记,也不办理继续教育合格验证。
六、抓好继续教育合格验证。各主管部门在7月至8月份组织做好本部门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于8月底至9月初带证明材料(含培训通知、结业证明、培训签到表等)到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统一集中一次性办理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不接受其所属单位和个人单独办理)。
附件:1. 湖南省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备案表
2. 湘潭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一览表
3. 湘乡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花名册
湘潭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一览表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培训方式 | 培训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中心 | 湘潭市人社局二院(芙蓉中路241号) | 集中授课 | 湘潭人社培训网注册报名 | 58521619 |
2 |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 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湘潭医卫局院 | 集中授课、网络培训 |
欧阳国强 湘潭医卫职院网www.xtz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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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湘潭广播电视大学 | 湘潭市雨湖区高岭路6号 | 网络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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