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1年度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镇街(园区)财政分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2021年度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1年度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
东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6日
附件:2021年度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习指南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范围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需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2021年度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学分计量标准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如采用培训方式完成的,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远程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的,在校学习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毕业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及学分登记确认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线上学习培训,统一登录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公需课学习”进行免费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和认定通过。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账号: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直接使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账号登录,尚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需先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注册账号”并完成信息采集后,再使用信息采集的账号进行登录。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及学分确认登记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下列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范围:
1、《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此项为必修内容);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3、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5、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6、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7、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8、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9、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内容中第(一)项为必修内容,其余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学习。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统一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继续教育”→“会计人员”→“专业课学习”。专业科目的各种学习形式和对应学分登记确认方式详见附件1,所有学分均在网上进行申报,按要求提供材料电子版,无需现场办理。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原则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管理
各用人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尽快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并办理学分登记确认。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我市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东莞市财政局公布的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应当督促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本辖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
附件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
序号 |
学习形式 |
确认学分分值 |
学分确认方式 |
提交材料 |
1 |
参加已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东莞市区域备案的远程/面授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培训 |
在线学习每小时折算为2.5学分。 |
由施教机构直接回传。 |
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2 |
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
每年折算为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无需再进行公需课学习)。 |
由省注协继续教育系统回传。 |
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3 |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
每通过一科,确认为通过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无需再进行公需课学习)。 |
由省财政厅录入。 |
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4 |
参加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等国家资格目录清单中列明的会计类相关资格考试 |
每通过一科,确认为通过当年专业科目90学分。 |
会计人员自行申请,由市财政局确认。 |
会计人员需提交带身份证信息的成绩单截图(电子版成绩单)。 |
5 |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 |
在校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自毕业年度起完成继续教育;于毕业当年确认为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无需再进行公需课学习)。 |
毕业当年申请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确认。 |
毕业生需提交毕业证(学位证)电子版(扫描件)。 |
序号 |
学习形式 |
确认学分分值 |
学分确认方式 |
提交材料 |
6 |
承担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科研课题,课题结项 |
1.独立承担确认为专业科目90学分; |
会计人员自行申请,由市财政局确认。 |
会计人员需提交结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1份。 |
2.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专业科目90学分,其他参与人折算为专业科目60学分。 |
||||
7 |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
1.独立发表:每篇论文折算为专业科目30学分; |
会计人员自行申请,由市财政局确认。 |
会计人员需提交报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内页的扫描件1份。 |
2.与他人合作发表: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专业科目10学分。 |
||||
8 |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
1.独立出版:每本折算为专业科目90学分; |
会计人员自行申请,由市财政局确认。 |
会计人员需提交书籍封面、封底(包含书号)的扫描件1份。 |
2.与他人合作出版:第一作者折算为专业科目90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专业科目60学分。 |
||||
9 |
参加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面授继续教育培训 |
每天折算为专业科目20学分。 |
1.用人单位注册单位账号; |
用人单位需提交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聘请讲师的合同、培训课件和培训现在照片等佐证材料。 |
2.上传培训计划,报市财政局复核; |
||||
3.市财政局复核通过培训计划后,用人单位导入培训人员名单确认学分。 |
||||
10 |
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由文件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