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运管驾培发〔2012〕7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
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
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促进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局将于近期举办全省继续教育教师资格培训班,请各市州运管处(局)按规定要求,于2012年9月底之前,根据当地的培训量,确定适当数量的继续教育机构,每个机构推荐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教师,并填好《____市州继续教育教师推荐表》,报省局办公室(传真0731-82239714)转驾培办收。
特此通知。
附件:1、参培学员登记表
2、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计划备案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继续教育 规定 通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驾培办。 共印:3份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6月26日印发
湖南省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
继续教育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促进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规定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的培训教育。
第三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坚持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实施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培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驾驶员实施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考核、确认与签章。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和机构
第六条 继续教育执行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
第七条 继续教育使用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根据继续教育大纲,组织编写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教材》。
结合我省实际,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组织编写补充教材。
有两种以上从业资格类别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据登记培训时实际驾驶的车辆确定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
第八条 具有100辆以上营运车辆规模、6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和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教师的道路运输企业,承担本企业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任务。
具有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教师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承担除上述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以外的其他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九条 继续教育教师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上报,经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其准教类别为“继续教育”,准教车型为“客货运车辆”,证件有效期为6年。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写的补充教材内容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派员授课。
第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承担的培训任务、教师资格须经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文,并在“湖南运管网”公布。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学员登记(确认)表》(即参培学员登记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事前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计划备案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报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继续教育大纲要求,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继续教育周期起始年月按以下规定确定:本规定印发施行之日前已持有从业资证的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起始年月为本规定印发施行年月。本规定印发施行后核(换)发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起始年月为“发证日期”栏目注明的年月。
第十六条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进行继续教育考核:
(一)考核方式:理论考核,标准分为100分,考核时间为60分钟。
(二)考核合格标准:80分以上。
(三)考核成绩须经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两名继续教育监督检查人员签名。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可于20日后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需重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的确认采取学时认定与考核合格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
证件上记载规定如下:在 “继续教育记录”栏目进行记载,记载统一规范为“ 年 月至 年 月继续教育合格”,并加盖“发证机关”栏目所盖印章。
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记载规定如下:存入《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学员登记(确认)表》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完善从业资格管理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 对客货运驾驶员相对集中的地域和单位,继续教育机构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做好培训和考核、签章等上门服务工作。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其所聘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湖南运政管理系统”逐步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的信用管理数据库和教师信用档案平台,规范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行为,完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继续教育机构事前上报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计划备案表》,及时安排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到继续教育机构检查培训内容、学时、学员到课、教师授课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继续教育: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承担黄金周、春运期间的运输任务以及承担具有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任务时,应当安排按规定参加了继续教育的驾驶员参与。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诚信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应接受诚信考核教育的,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继续教育的教材(培训资料)、培训、考核收费,严格执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不得乱收费。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学员登记(确认)表
(参培学员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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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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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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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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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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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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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 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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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栏目由道路运输驾驶员报名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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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周期 起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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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
学时 |
学员签名 |
教师签名 |
继续教育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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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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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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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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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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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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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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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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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员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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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员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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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
监督检查员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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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员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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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职能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计划备案表
继续教育机构(盖章): 上课地点: 填表日期:
序号 |
驾驶员姓名 |
培训内容 |
学时 |
上课时间 |
教师姓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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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继续教育机构,一份报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___市州继续教育教师推荐表
继续教育 机构名称 |
推荐的教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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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学历 |
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 |
身份证号/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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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