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2)

时间:2014-04-11 19:42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点击:次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 ( 风湿性心脏� ⑾忍煨孕脑嗖 ⑿募〔 ⒐谛牟〉� ) ,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 1 2 . 00 一一 1 8 . 66 千帕 (90 一一 140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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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 2.00一一1 8.66千帕(90一一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一一11.46千帕(60一一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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