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5-08-06 10:45来源:国家开放大学 点击:
东莞市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大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并便于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广东电大颁发的(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规定。
  
东莞市广播电视大学学生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大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并便于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广东电大颁发的(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待遇的一种资格,其效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方承认其学历。
第三条 学生取消学籍或学籍期满以后,其学籍自动失效。
二、 入学和注册
第 四条 凡按统一招生规定,经省成人高等、中专招生办公室和省普通高等、中专招生办公室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到电大校本部或教 学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持有关证明向电大教务处或教学点负责人申请推迟入学。未经申请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二周内,教务处应根据实际入学的学生名单按省电大要求录入各种数据并编排学号、打印好各种表格并按省电大规定的注册时间到省电大学籍科进行注册。
第 六条 凡注册的在籍学生,由各市、县电大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材料(含新生入学报名表、录取通知书)、毕业生登记表(含学生成绩表)、课程 设计情况登记表、生产实习情况登记表和毕业鉴定等。学生的学籍档案由教务处保存管理。学生转学学籍档案随转,毕业时原则上随毕业证一并领取。
第七条 注册新生发给省电大统一印制的学生证籍以证明学生身份。学生在每个学期开学后三周内须持学生证按时回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学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经申请逾期五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新生人学三个月内,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明确属徇私舞弊入学的,由市电大报省电大批准,并由省电大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在籍学生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但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招工、招干考试和有关单位的聘任。
三、 成绩考核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德、智、体各方面的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 十一条 学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是考核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学习目的及态度,劳动及集体现念、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等方面的表现。各教学班在每学年结束时, 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学年鉴定;毕业前夕,要进行毕业鉴定。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先由学生写出个人总结,经教学班同学集体评议后,再由班主任写出评语。毕业鉴 定还须学校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身体素质的考核,主要考核其锻炼身体、上体育课、讲究卫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身体素质的考核应作为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 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学业成绩的考核采 取学分制的办法。学分的计算按省电大教务处批准的教学计划执行。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一般有中央电大统设课、省电大统设课和自设课三大类,前者分别由中 央电大或省电大组织统考。自设课由学校统一命题组织考核。学生所学课程,各个教学环节均符合要求,考试或考查成绩及格,即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所进行 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教学班要按省电大制定的有关办法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能取得该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
第十四条 凡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或无故旷课累计总学时数,成人班业余学习的在30%以上、脱产学习的在15%以上。普通专科班在5%以上者,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时数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五条 计算平时成绩的课程及平时成绩比例,按省电大有关规定执行。自设课的平时成绩参照学生的出勤率来评定,比例原则上占30%。平时成绩于每学期第二十周前折算后寄(送)达省电大考试中心。
第十六条 跨学期的课程、属考试科目的,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属考查科目的,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可申请免修(免考),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一般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40%(含40%)。
第十七条 学生对教师已评定的考试成绩,必须实事求是,正确对待。未经学校教务部门核准同意,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要求教师更改。
第 十八条 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试中凡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者及其中协同者该成绩以“△”记载,并不准正常补考。作弊累计两次者,开除学籍;如考生由他人代 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与场外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串通舞弊的,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纪律的该成绩作“△”记载,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考一 年、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学,应按省高教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及附上统一招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等材料,经本人单位同意、原就读学校同意方能转出(跨省转学者,须经原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由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一份(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省高教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人学籍管理。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普通高校可转成人高校)。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在一年级学习期间正式全科生(含免试生)可申请转专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省电大审批,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脱产学习可转业余学习),其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人数的5%。普通专科班学生转专业须经高教厅审批。
五、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须持有县以上医院或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经本人申请,县电大同意,市电大审批后,方可由市电大办理休学手续并报省电大备案,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内持县以上医院或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经本人申请,县电大同意及市电大审批后,方可由市电大办理复学手续并报省电大备案。经审查批准复学者,由原就读学校按原就读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要求退学者,经本人申请,县电大同意及市申大审批后,由市电大办理退学手续并报省电大备案,退学者取消学籍,所取得的单科结业成绩不与学历挂钩。
六、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会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省电大和各市、县电大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一次,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反对坚持四顶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第二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可按期撤消处分;有立功表现,可提前撤消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二)违反国家政策法 令,触犯刑律者;(三)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影响者;(四)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五)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六)违反校 规、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七)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处理时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错误性质,处分要适当。对学生处分要和学生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处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市、县电大审批并报省电大教务处备案;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电大审批。撒消处分的批准权限与给予同。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其有关材料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并抄送学生所在单位。
七、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按其专业计划的要求,学完规定的课程,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毕业鉴定合格者,由县电大报市电大审核,省电大批准后准予毕业,并核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毕业鉴定不合格不能按期毕业者,由所在学校经一年考核。鉴定合格后可补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鉴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 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期内修满教学计划(以当年教学计划为准)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并经毕业前审核合格者,即可办理毕业证书;如仍达不到时,所修学分继续有效,毕业 总学分可按当届依次后延三届内任何一届的教学计划要求计算。各专业毕业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中专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不能毕业的,保留学籍一年,经自修于 一年内参加补考,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中途退学,其修完并考试(考查)合格的课程可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单科结业成绩长期有效,但取得学籍后才与学历挂钩。
八、 附则、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过去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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