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代号:118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行政管理、行管人事专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5年7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行政权
2.决策机关 执行机关
3.选任
4.依职权 依申请
5.该行政机关
6.行政
7.权限 程序
8.法律
9.审判人员 书记员
10.一审 二审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4.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5.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三、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的。每题1分,共8分)
1.A 2.A 3.B 4.D
5.D 6.C 7,A 8.C
四、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选择2至4个正确的。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2分)
1.ACD 2.BC 3.ABC
4.BCD 5.AB 6.AC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1.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3分)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分)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2分)
2.(1)立法的主体不同;(1分)
(2)立法的来源不同;(1分)
(3)立法的内容不同;(1分)
(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1分)
(5)立法的程序不同;(1分)
(6)立法的形式不同;(1分)
(7)立法效果不同。(1分)
3.(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分)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2分)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3分)
六、论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
1.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1分)
(1)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汉利性监督.(4分)
(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虽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4分)
(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3分)
选 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 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 (3分)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元宝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3分)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2分)
(4)不适用调解原则
调 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 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而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违法,没有 第三种可能。(2分)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