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是2014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粤东西北地区振兴战略—广东区域协调发展之路》、《新型城镇化实践与发展》/选修课/专业课网络学习平台及公务员学习、交流、服务的学习平台,是服务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务员知识更新的广东继续教育学习网。
深化人口管理体制改革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第二十三章的标题就是“推进人口管理制度改革”。
提出:“在加快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逐步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户籍管理制度形成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经历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发展变化过程。大致可划分为五个阶段:
1.自由迁移阶段(1949~1958年)
2.限制迁移阶段(1958~1984年)
3.放松限制阶段(1984~1994年)
4.改革起步阶段(1994~2012年)
5.深化改革阶段(2012~现在)
1.自由迁移阶段(1949~1958年)
政府实行自由的人口迁移政策,允许城乡居民在城乡之间、城市之间随意迁徙。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期,对人口迁徙的管理,总的说 来,比较粗放。尽管在1951年和1953年国家先后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但对于公民迁出、迁入城市只要求办 理手续,而没有提出任何限制。
2.限制迁移阶段(1958~1984年)
政府实行限制性的人口迁移政策,严格控制迁入城市的人口。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它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户籍管理法规。该条例不仅提出了“随母落户”原则,而且将户口的性质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将户籍制度的功 能由以治安管理、人口统计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社会控制为主,并以法规形式严格限制人口自由迁移。
3.放松限制阶段(1984~1994年)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政府对控制性的人口迁移政策作了一些调整,逐步放宽了人口迁移的限制条件。
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随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准许 自筹资金、自理口粮、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农民及其家属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公安部门准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口粮 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的管理暂行规定》,加强了 城镇“流动人口管理”;1992年8月,公安部又颁布《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出现了所谓的“蓝印户口”,并引发买卖户口热潮。
4.改革起步阶段(1994~2012年)
政府开始着手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划分法,而且逐步放宽了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994年以后,国家取消了户口按商品粮为标准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划分法,而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户籍的证件化管理。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又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一些微调改革。具体包括四项内容: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的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2001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 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同 时,还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5.深化改革阶段(2012~现在)
政府不仅提出了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而且第一次明确提出各类城市落户的具体条件和路径,以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201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 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这实际上是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线路图”,为分类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
(二)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应当说,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践遵循着“积极稳妥”的思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 情,为城镇化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存在不少弊端:
1.不利于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目前,户籍制度“城乡二元结构”的实质,尤其是依附在户籍上的各种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仍没有大的变化,那些居住在城里却没有城镇户口的流动人口,无 论是子女教育、劳动就业,还是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都不能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既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也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更不利于新型 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2.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严重妨碍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导致大量人口处于“人户分离”状态。既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及人才市场,也遏制了消费市 场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扩大内需。大量城镇流动人口由于不具备城镇户籍,工作预期不稳定,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障,其消费行为难以城镇化,消费需求不能得到充 分释放。所以,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3.不利于城乡之间的统筹协调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城乡之间能够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基本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但是,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加剧了城乡割裂,阻碍了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
一方面,由于许多农民工缺乏在城镇定居的预期,长期在城乡之间流动,过着一种两栖生活,导致城镇产业工人队伍不稳,不仅不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影响产业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与住房、消费、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直接挂钩,不同的户籍有不同福利待遇,不仅加大了贫富差距,而且把人的身份划分为三六九等,使得城乡居民的发展机会不平等,既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城乡之间的统筹协调。
(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路径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即使是再难啃的“硬骨头”,也要下决心去啃,而不能坐等。否则,不仅会影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而且会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1.把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向
从长远来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逐步淡化户籍,最终实现人们的“自由迁徙”。而近期改革目标,则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 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2.分类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分类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精神的要求。
由于各类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人口规模和土地规模不同,城镇化水平不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转移人口情况不同,所以,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律、因势利导、统筹配套、有序推进,不能完全“一刀切”,而应该进行分类指导,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我国建制镇和小城市的数量很多,人口规模小,只要能做到科学规划,加大财政投入,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不但不会带来诸如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环境污染等“大城市病”,而且有利于实现就地城镇化。
(2)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中等城市数量多,人口规模适度,城市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规模,也比较完善,公共服务水平比建制镇和小城市高。只要能加大产业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不但是切实可行的,而且会增强其吸引力。
(3)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大城市的的数量较多,人口规模大,公共服务水平较高,产业规模大,产业竞争力强,就业机会较多,收入也较高,吸引力大,尤其是对庞大的流动人口群体 有吸引力。但是,大城市的基础设施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环境污染等“大城市病”比较严重。所以,必须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而不 能一下子全面放开。否则,会带来更多问题。
(4)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已经很大,尤其是一些特大城市的流动人口数量相当庞大,虽然这些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强,公共服务水平高,就业机会多,收入也高, 吸引力很强,许多流动人口都想拥有一个这些大都市的户籍,但是,我们又不得不面对其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环境污染等“大城市病”相当严重的现实,这也是我 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陷入的一个困境。所以,在没有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之前,必须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对此规定得更加具体,提出:“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前置条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 放开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放开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 件,严格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大中城市可设置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年。特大城市可采取积分制等方式 设置阶梯式落户通道调控落户规模和节奏。”
3.突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重点
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经转移到城 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使之真正实现市民化,融入城市社会,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同时,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必须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的要求,坚持三项原则:
(1)尊重意愿、自主选择的原则
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的意愿,群众要不要进城、进哪个城、何时进城,都要让群众自主选择,不能把农业转移人口“拉进城”、“被落户”。
(2)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
就是要在中央作出政策安排、明确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由各地根据本地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布,让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了解不同城市的落户条件,合理安排自己的未来,给大家稳定的预期和希望。
(3)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
就是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扎实,不刮风、不 冒进、不搞运动。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城镇间异地就业人员和城区城郊农业人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化。
二、加强城市流动人口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流动人口急剧增长,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速度之快、持续时间之长,都是前所未有的。但这决不是偶然的,更不象某些人所说的是一种“盲流”,而有其产生的必然性,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方面,它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改革开放使我国过去延续多年的、封闭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开始松动,再加上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从而使流动人口的产生成为一种现实的可能。同 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也要求劳动力能够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自由流动,以便使人力资源能够得到合理配置和使用。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产生是不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据统计:
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69亿人,其中外出的农民工1.66亿人;农民工月均收入是2609元,农民工收入已经占到农民人均收入的50%。
(一)建立居住证制度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的要求:“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城镇流动人口暂住证持有年限累计进居住证。”
对城市流动人口进行管理,过去一直实行“暂住证”(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制度。它最早是由深圳市在1984年开始实行的,也是深圳移民文化的一个标志性符号,据说中国“打工博物馆”的第一件展品就是暂住证。
根据暂住证制度的要求,在城市暂住超过一定时间或者拟在城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来人口,都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并交 纳一定的费用。最早的暂住证是多页手写的证件形式,比较容易被伪造;后来采用IC卡形式的暂住证,可以机读,内含较多个人信息,但由于成本高,制作周期 长,给外来人员带来不便。
同时,暂住证需要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违反有关规定,还将受到警告、罚款、吊销暂住证、责令限期离开甚至收容遣送等处罚。
当然,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也可享受一些便利服务,包括: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法律援助、申报科技成果、享受计划生育、婚前保健和孕期保健服务、参加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儿童免疫和保健服务等。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暂住证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于是,一些城市开始取消暂住证制度,有些城市则由居住证代替暂住证。如深圳市就在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了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residence permit)也是全国各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最早推行居住证制度的是上海市,目的是为了吸引人才。
2002年,上海市出台了《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13年7月1日起,上海开始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

深圳市在2008年8月1日废除了实施20多年的暂住证制度,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规定:在深圳市内居住30日以上、 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已满16周岁并符合在深圳从业、拥有房产、有相应的技术或资金从事艺术创作等条件之一的便可 发给《深圳市居住证》,有效期10年。
与暂住证制度相比,居住证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
1.居住证体现一种人文关怀。从“暂住”到“居住”,虽然在称谓上只是一字之差,但这个简单的变化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体现出对外来人口身份的肯定和认同,更是一种尊重。

居住证
2.居住证涵盖的信息更多。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个人相片、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政治面貌、从业状况、 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诚信或者违法行为记录、联系方式等。这些基本信息还可以联网互通。
3.居住证的“含金量”更高。也就是说,持居住证者享受的待遇更接近于常住户籍人口,更有利于推进人的城镇化。
正因为如此,2010年1月1日,广东省决定在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推行了居住证制度,包括已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深圳市也停发本市居住证,转而开始发放广东省统一的居住证。
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得到了国务院的肯定。2010年5月27日,国务院在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 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这是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 证制度,也是对全国各地推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一种肯定。
2012年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
针对已经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各个城市存在着政策不统一、各行其是的问题,2013年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 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目前,由公安部牵头制定的“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已经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出台之后,将会使居住证 制度更加完善。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的要求: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改进人口普查方法,健全人口变动调查制度。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 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在此基础上建设覆盖全国、安全可靠的国家 人口综合信息库和信息交换平台,到2020年在全国实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依法记录、查询和评估人口相关信息制度,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