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者。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在初次申报时,可申报高级资格。
第十条 外语条件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政策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政策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本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验收。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工程技术项目,负责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工程技术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隐患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成效。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或五项企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制(修)订工作,负责主要技术内容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制订地市(厅)级以上、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安全卫生发展规划,承担主要的编写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区域性监督监察工作,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监督监察报告。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工作,承担其中主要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十、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十项以上专项检测检验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完成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制定检测检验细则。
十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本专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参与完成两项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十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
十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培训教材研发、课程设计、题库建设和教学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