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3)

时间:2016-03-13 10:59来源:广东省专业资格考试网 点击: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本领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一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一项地市级人民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本领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一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一项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一项省(部)级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一项地市级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本专业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或三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企事业单位的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并按规定通过鉴定或验收。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完成两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形成事故技术报告,并被事故调查组采纳。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修)订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或五项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通过相应部门批准。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制订的地市(厅)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安全卫生发展规划,被同级政府或企业采用。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的区域性监管监察报告,被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九、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研发本专业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得到同行专家鉴定并应用。
十、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工作,编写十项相应的技术报告,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经同行专家组认可。
十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并经建设单位认定。
十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研发的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并通过鉴定。
十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本专业专业刊物或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较高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合著1部(其中个人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六、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须提交宣读证书)。
以上,合作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等同,通讯作者如未注明须由期刊出具证明;合作出版著作但未明确个人撰写字数的,须由出版社出具撰写字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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