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本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地市(厅)级以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一项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两项计算机著作权。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解决两项企事业单位的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的专项技术问题,在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并按规定通过鉴定或验收。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的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形成事故技术报告,并被事故调查组采纳。
六、作为主要参加者或起草者,制(修)订的地市(厅)级以上、行业或两项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通过相应部门批准。
七、作为主要参加者,研发本专业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得到同行专家鉴定并应用。
八、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工作,编写六项相应的专项技术报告,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经同行专家组认可。
九、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并经建设单位认定。
十、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研发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并通过鉴定。
十一、作为主要参加者或起草者,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本专业专业刊物或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有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地市(厅)级以上学术、技术会议宣读且结集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四、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以上,合作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等同,通讯作者如未注明须由期刊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