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人员专(3)

时间:2018-04-27 14:58来源:未知 点击: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必须掌握专利及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了解国际规则;了解本专业新的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基本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处理一定难度的专业问题;能够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应当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一般性研究项目;解决过本专业一般性问题,参与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发表、出版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条件,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专利代理、审查、管理和情报分析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学风严谨,能胜任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知识产权专利专业研究实习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连续3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实习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2. 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处分期不计算资历。
3. 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4. 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该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并记入诚信档案;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予以通报。
5. 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研究实习员或相近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者,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者。
    (三)入选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和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可突破上述学历、资历条件。
(四)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比较系统地了解专利审查和专利代理业务知识,能熟练地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分类、检索,熟悉专利审查或代理程序和工作方式,准确掌握专利申请文书各项要求,比较准确地把握审查基准,具有一定独立撰写、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回复审查意见和复审申请书的工作经验,累计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100件以上。
2. 熟悉专利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咨询工作,全面系统地掌握专利法律法规和相关诉讼规则,具有一定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和专利谈判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复审、无效和行政诉讼,作为主要负责人累计代理专利诉讼、仲裁和无效申请案件10件以上。
3.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二)从事专利审查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熟练掌握专利审查业务规范,对某一技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一定独立开展发明专利审查、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和进行复审等工作的经验,累计审查专利申请案及复审案200件以上。
2. 撰写专利审查业务分析报告,研究成果对提升审查业务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经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3.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三)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2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 负责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期间,将本单位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申请专利并取得授权5项以上;或实现专利交易、专利许可、专利质押融资5项以上;或通过采取措施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 从事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交易、运用、转化、投融资、专利联盟等方面工作4年以上,推动所在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或交易机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4.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四)从事专利情报分析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创新项目的专利检索、申报和信息分析工作2项以上,或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查评议工作2项以上。
2. 熟悉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中的专利情报分析工作,能够独立完成从立项到研发全过程的专利信息挖掘、检索、分析和技术转化工作,通过专利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为本单位节约研发成本或创造收益并受单位嘉奖2次以上。
3.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代理发明专利获得市(厅)级以上专利奖励2项以上。
(二)参与代理的专利案件入选国家、省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或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三)参与应对337调查或重大专利纠纷案件胜诉1件以上。
(四)参与代理专利纠纷案件胜诉10件以上。
(五)在本专业领域获得县(区)级以上嘉奖1次以上。
(六)在企事业单位任知识产权部门业务骨干,推动本单位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试点、示范称号,或本单位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并通过贯标认证。
(七)参与完成专利许可、转让的谈判等专业工作10次以上。
(八)独立围绕单一产品或技术的生产研发开展专利信息分析,撰写专利信息分析报告2份以上,对产品或技术研发产生积极效果,经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九)主持完成县(区)级以上本专业项目,研究成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积极作用,经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在本专业或相似专业学术期刊(具有CN刊号及ISSN刊号)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宣读的论文须收入到论文集中)。
(四)为解决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利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五)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有一定实践指导意义的企事业专利发展规划或战略布局、企事业专利管理章程或操作规程、专利信息分析报告、专利审查研究报告、专利撰写或代理研究报告、专利法律业务研究报告2篇以上,被单位采用的并取得一定实践成果的,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六)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资格级别为中级,名称为“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分设“知识产权专利代理助理研究员”、“知识产权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助理研究员”和“知识产权专利情报分析助理研究员”。
    第十六条  本资格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试行实施,试行3年。
文章标签:知识产权专利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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