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要求
1.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见“广州职称”栏目“资格条件”栏目http://www.hrssgz.gov.cn/gzzc/zgtj/
2. 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的规定;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的规定。
3. 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印发〈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指引〉的通知》(穗人发〔2012〕9号)。
4. 论文著作条件执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和《关于当前职称评审论文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6〕1853号)。
5.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免考职称外语,但仅限于转评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要求不高于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要求的情况。如果原专业技术资格没有职称外语要求,而转评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有职称外语要求;或原专业技术资格虽有职称外语要求,但转评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有更高级别的职称外语要求,则转评时须符合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条件,并提交成绩合格证等有关材料。
6. 计算机条件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增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21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10〕176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
7. 申报两个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申报人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不同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达到规定工作年限,并提交反映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8.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及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执行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和《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及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根据国家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的规定精神,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重申我省其他机关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待国家职称政策有新的规定后,再按新规定处理。
9.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的面试答辩,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开展面试答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