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什么意义?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对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产生积极、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是在什么形势下修订的?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于1993年7月 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是全国率先出台的继续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人才培养有法可依的历史性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 献。但《规定》条文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监管措施。如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缺位,教学要求难落实,教学质量难保证;政府部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公共服务有 待加强。当前,国家和省对人才及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新要求。中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 素质为目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省委、省政府高瞻远瞩,大力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强调构建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的人才培养体系,强化各类人才培训和 继续教育,完善全社会人才依法接受终身教育的法规体系,并先行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因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 例》的修订出台势出必然。
三、为什么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概念替代“科学技术人员”?
因为使用“科学技术人员”这一概念无法涵盖整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党中央、国务院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党政干部队伍、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并列称为三支队伍,形成了特有的称谓,而且“专业技术人员”包含了“科学技术人员”。
四、新修订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什么特点?
一是《条例》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称谓,规范立法种类。《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二 是《条例》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义务和用人单位的职责。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明确了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七十二学时;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用人单位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 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保证继续教育经费落实。
三 是《条例》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形式与施教机构;规定了继续教育的科目设置和要求,设有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以专业科目为主;明确了继续教 育的方式,规定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施教机构,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备案,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规定了对施教机构基 本条件、教学质量、教学人员和公开事项的要求。
四 是《条例》设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准确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规定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 登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以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实行全省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规定了对继续教育情况的 监督检查以及对施教机构的规范监管,同时对社会监督也作出规定。
五 是《条例》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捐助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构建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规定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有关行政 部门和行业组织提供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要求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要突出公益性和平等开放,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捐 助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汕尾市人事局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