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解读

时间:2015-06-13 17:49来源:广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点击: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解读 一、新增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21条规定以公允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解读
讲师:汤婧平
一、新增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21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投资性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
投资性主体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
第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第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三、投资性主体的特征
投资性主体通常应符合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拥有一个以上的投资;
第二,拥有一个以上的投资者;
第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第四,该主体的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存在。
四、投资性主体的转换
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其会计处理参照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但不丧失控制权的处理原则。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将转变日视为购买日,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为购买的交易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五、“控制”的判断

1.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

控制概念: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图1  控制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图2  评估控制需要考虑的因素(第8条)
 
文章标签: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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