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合理地做好我校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开展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评聘结合。
第三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评审时间和批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针对全校(含附属第一医院)教职工的职称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9-12月。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原则上,学校具有评审条件的,在学校进行评审;学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委托校外相关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同时,学校有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决定某些学科、专业、人员在校内评审或委托校外相关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的权利。
(一)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和卫生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均在校内进行申报和评审。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广东药科大学教师教学、科研系列职称评审标准》、《广东药科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评审标准(辅导员专项)》、《广东药科大学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标准》、《广东药科大学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标准》和《广东药科大学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执行。
(二)编辑出版、档案、会计审计和工程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广东省相关系列申报条件的规定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学校当年的岗位职数情况限额推荐,委托广东省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 学校及下属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卫生、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会计审计和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满6个月,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可参照条件申报。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岗工作后可以直接申报。
第三章 评审指标
第六条 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以学校岗位编制要求、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体状况和结构为基础,同时考虑学校的学科、平台、高水平成果及队伍建设等因素,设定当年职称评审指标。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成立广东药科大学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根据评审权限负责相应系列的高级及以下级别的职称评审。
(一)评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一般不少于19人,除主任、副主任外,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各学科评审组评审专家中选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评委会会议。
(二)评委会下设职称申报审查委员会,负责申报人的资格审查和申报材料审核。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科社处、医院管理处、学生处、团委、研究生学院和图书馆等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评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人事处,其职责是制订和完善学校职称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校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简称评委库)的组建和管理;受理申诉、投诉等事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评委会下设学科评审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对申报本学科申报人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审。学科组专家从评委库里随机抽取,每组一般为5~9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学科组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组长由评委会主任在抽出的学科组专家中指定。
学校可根据申报情况合并学科评审组。
第八条 成立二级单位(部门)申报材料审核小组和二级单位(部门)职称推荐小组(以下简称推荐小组)。
(一)二级单位(部门)申报材料审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核查和申报资格审核。审核小组组长由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办公室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成员中原则上至少有一名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二)二级单位(部门)职称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师德师风、工作态度、教学、科研、图书管理、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业绩以及对学科建设的贡献进行评议,并按相关职称评审标准进行推荐。
推荐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正职)担任,组员均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推荐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评委库由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各学科专家人数不少于抽取评审专家人数的2倍,其中校外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调整,评委会及各学科评审组的评委成员由学校根据申报人专业等情况在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每次评审须聘请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校外专家参加。评委库入库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一)入库专家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正确理解、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能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职称评审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3.进入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应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临床第一线。原则上在高校或医院从事本学科(专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在职在编人员。身体健康。
(二)专家遴选程序
1.校内专家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推荐,学校审核后统一入库管理;校外专家由其他高校人事部门推荐,经学校审核后统一入库管理。
2.评委库入库专家应兼顾各学科专业的平衡,当个别学科入库专家人数不足时,可从校内外相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中遴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发布通知。学校发布职称评审通知,启动申报及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岗位选择相应系列和专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一次性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人需准备材料:相关表格、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的主要业绩材料、证书证明材料、送审论文等。申报材料应真实、规范、完整。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部门)审核及推荐。二级单位(部门)申报材料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逐项进行严格核查,对申报人员是否达到申报条件进行审核。
二级单位(部门)职称推荐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推优选优的原则,对申报者的师德师风、教学、科研、图书管理、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业绩及其对学科建设的贡献进行评议,严格执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推荐小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中,根据相关评审标准进行择优推荐。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二分之一为通过。
各单位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审核。学校职称申报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受理的申报人员进行申报条件复核。申报人的教学工作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评价审核,科研业绩由科技处审核,社会服务工作由科社处审核,论文收录情况由图书馆审核,团学工作由学生处和团委审核,医疗服务相关工作由医院管理处审核,图书管理服务相关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和图书馆共同审核,资历条件等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上会。
第十四条 学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专业委托校外相关机构评审。学校具备评审条件的专业在校内进行评审,一般程序如下(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对其中的某些评价环节和方式做出适当调整与创新):
(一)评前公示。对申报人员及材料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代表成果评议。学校组织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相关业绩材料送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学术水平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当年有效。
(三)学科组评审和答辩。学科专家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时,如正式委员不能出席,应由候补委员顺序递补。学科组专家在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才提交评委会评审。
申报正高级职称者需在学科组进行答辩。通过答辩,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学科建设思路、岗位履行和发展潜力,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四)评委会评审。学校评委会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查阅,听取相关列席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具体评价意见,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评委会委员根据各学科组评审结果和学校设置的评审指标,进行独立投票。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二分之一为通过。
(五)评后公示。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一般为7个工作日。
(六)备案和颁证。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分别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文公布。取得资格人员证书由学校自主发放,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 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进行复议、复评。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实行个人诚信制度。申报人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且从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应按照学校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审核推荐工作,对经核实不遵守评审纪律、不按条件审核、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对单位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及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处理。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成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评委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三)评委在开展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评审的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
(四)评委无论担任何种管理和学术职务,均只有一票的权利,任何人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委评审意见;
(五)坚持客观、公平和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打击报复申报者。
第二十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过程接受校纪检监察处监督。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职称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实名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人事处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对涉及评审程序公正性等问题的,应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及学术评价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学校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反馈给申诉者或投诉者。
第八章 费 用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定的同时交纳,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广东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为加大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力度,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实际学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学校的评审。具体条件与要求按《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博士学位直接申报副高职称的,其业绩成果必须是获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对于以中级职称申报副高职称的,如期间脱产攻读学位,脱产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不计入申报的有效成果材料;如是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取得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的,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
申报人转系列申报职称时,应先转系列取得同等级的职称。申报同等级职称时,其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可从取得该职称低一级职称时起算(但此前已经使用过的业绩材料不能再重复使用)。申报人转系列后晋升高一级的职称时,其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可从转系列前取得同等级职称时起算。此前用于转系列申报同等级职称所使用过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仍可作为转系列后晋升高一级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如因人事制度改革或政策调整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药科大学教学、科研系列职称评审标准
2.广东药科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评审标准(辅导员专项)
3.广东药科大学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标准
4.广东药科大学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