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2)
时间:2008-06-16 10:59来源:广东人事人才网 点击:次
(二)所任职的少先队大队被评为县级以上红旗大队1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1次。 七、教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教研活动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教研骨干。有计划地培训教
(二)所任职的少先队大队被评为县级以上红旗大队1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1次。
七、教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教研活动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教研骨干。有计划地培训教学骨干,有2人成长为当地骨干教师。
(二)教育科研能力突出,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1项,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二等奖1次。
八、校(园)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四款之一外,还应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方面,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为良好以上(附县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并提交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或者参编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独立完成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专业期刊、专业报纸上发表,另外1篇可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教育类内部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农村学校现任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独立完成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教育类内部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称)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二)市级是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市。县级是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三)“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等。
(四)“在职在岗”是指在小学(幼儿)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中层干部、校领导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幼儿园、特殊教育教师担任主班教师工作年限等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副班主任年限3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2年;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最多可减免班主任工作年限4年;教研员、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六)“课时工作量”是指(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可计算为课时。
(七)“校级公开课”是指由全校教师或本学科组全体教师、教导处、教研室、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代替“校级公开课”。
(八)“学校中层干部”是指学校(幼儿园)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九)“校(园)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幼儿园正、副园长。
(十)“城镇小学”是指地级以上市市区和县(市)政府驻地镇的小学。
(十一)“农村学校”是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十二)“教育教学课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课题。
(十三)“县级以上学术会议”是指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
(十四)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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