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热点问题解读(3)
时间:2015-12-13 17:07来源: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 点击:次
问:社保计算时间的有效期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今年积分制入户计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截止到2015年8月31日。 问:如果在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申请,申请人只能提供2015年7月以前的社保缴纳证明,那么最终审核排名时,
问:社保计算时间的有效期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今年积分制入户计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截止到2015年8月31日。
问:如果在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申请,申请人只能提供2015年7月以前的社保缴纳证明,那么最终审核排名时,申请人的8月参保记录会被计算在内吗?
答:申请人最终缴纳社保时间以市人社局根据系统核查所得的结果为准,如果申请人8月份按时缴纳了社保,最终审核结果就会包括该月的缴纳记录。所以申请人在8月1日-31日提交申请时,不必有这方面的顾虑。
问:如何验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答:可登录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网站打印个人证书信息查询页面,作为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验证材料。
问:全国的证书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取专业资格证书,是否纳入技术能力计分项?应该如何开具认证证明?
答: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办法所称的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请申请人按照“申办指南”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验证证明”部分的相关指引提供相关材料。
问:同一职业技能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在技术能力和职业资格(职业工种)两个计分指标同时加分吗?
答:可以。
问:职业技能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工种目录是否必须跟职业资格(职业工种)目录完全一致吗?
答:职业技能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工种目录必须与目录完全一致才予计分。
问: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或考核认定表、国家统一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遗失了,但能出具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承认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技术能力”指标项予以计分?
答: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交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作为认证材料,审核部门将发函到相关部门对该证明进行核查。
问:计生证明的有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的有效期在整个申请期内的视作有效。但最终以计生部门的核查为准。
问:因计生证明需要回原户籍所在地开具,可能会来不及在申请期间提交,可以事后补交吗?
答:如果未能在9月14日前网上报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的,申请人可以在10月15日前直接到原受理窗口递交材料。
问:申请人是否应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
答:申请人不用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将由公安机关统一进行核查。
问:积分制入户材料是到居住地还是就业地所在区办理?在哪里设置了受理窗口?
答:积分制入户共在全市11个区设立30个受理窗口,申请人应在居住地所在区(以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为准)选择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各受理窗口地址请查阅《2015年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办指南》。
问: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并通过预审后,在窗口受理时被发现其中某些材料不符合要求,应该怎么操作?
答:如果在受理窗口发现纸质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在窗口填写《退出申办业务办理申请表》,工作人员在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系统中退回该申请,申请人即可再到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系统中删改申请资料,修改后如果达到60分依然可以再次提交申请。
问:申请人多长时间可以得知自己是否入围?
答:根据工作流程安排,申请人可在11月下旬登陆“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系统”查询本人审核结果;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还会将排名靠前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5天,受理相关查询、举报或投诉。
问:申请材料造假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永久取消其申请积分制入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问: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吗?
答:是的,通过积分制入户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问:申请人的子女刚刚出世,还没办理户口登记,也没有身份证号,在填写随迁资料时该如何操作?
答:未成年子女须在原户籍地办理上户登记后,再申报随迁登记。
问: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不能前来提交纸质材料,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前来办理,能代替签名吗?
答:由于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需签订个人承诺书,因此,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受理点提交纸质材料。
问:今年积分制入户是否可以落户从化、增城?
答:根据从化、增城撤市改区的工作进度安排,2015年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落户地址包括从化、增城。
问:去年申请积分制入户但未成功的申请人,今年如果继续申请,该如何办理?
答:2014年积分制入户网上初审通过且已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原受理档案材料没有发生变化且在申请期内有效,可不重复提交的,本人须书面说明;原受理档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如合法住所、居住证、就业登记、社会保险、无偿献血、义工服务、志愿服务、纳税等有关内容,需上传、提交更新材料。
问:落户地址应如何填报?
答: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部门、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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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积分制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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