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广东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处函[2015]7号
办理对象
在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了暂缓就业并且档案存放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
所需材料
1、广东省内高校毕业生:
升学 |
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 |
身份证原件 |
|
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 |
|
回生源地 |
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 |
身份证原件 |
|
在非生源地就业 |
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 |
身份证原件 |
|
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属及中央驻粤单位凭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 |
2、广东省外高校毕业生:
|
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 |
身份证原件 |
|
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 |
|
报到证原件 |
|
回生源地 |
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 |
身份证原件 |
|
报到证原件 |
|
到非生源地就业 |
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 |
身份证原件 |
|
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属及中央驻粤单位凭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 |
|
报到证原件 |
备注:如在暂缓期内,回毕业学校所在省调整改派到广东省外就业的,取消暂缓时需携带改派后新的报到证原件、接收函或调档函、身份证和暂缓协议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步骤
注意:
*如果单位只接收档案,毕业生只能选择回生源地,再从生源地人社局调档。
*取消暂缓就业后需调整改派的,按毕业生调整改派相关规定办理。
办公地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早上8:30-12:00,下午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