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专业基础知识(3)
时间:2014-01-21 14:58来源:广东人事人才网 点击:次
分类管束的要求: ㈠财产型罪犯: ⑴强化物品管理治贪⑵强化行为管束治散⑶强化劳动观念治懒 ㈡暴力犯: ⑴严密防范,并加强思想攻势,讲清哥们义气之害,对不良团伙采取组织措施予以拆散,对其他非正式群体强化引
分类管束的要求:
㈠财产型罪犯:
⑴强化物品管理治贪 ⑵强化行为管束治散 ⑶强化劳动观念治懒
㈡暴力犯:
⑴严密防范,并加强思想攻势,讲清哥们义气之害 ,对不良团伙采取组织措施予以拆散,对其他非正式群体强化引导控制,严密防范打架斗殴或者其他暴力行为
⑵自控疏导,缓解、排遣情绪
⑶以静制动,强化自控能力
㈢性罪犯:
⑴净化环境,规范行为
⑵组织劳动,循序渐进
⑶帮助解决家庭关系等
㈣对其他类型的罪犯,要根据分押后的罪犯整体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管束
分级处遇的规定:
⑴级别划分:从严、普通、从宽
⑵分级标准:主要依据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结合考虑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
⑶内容:看押警戒、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接受物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奖金、给予离监探亲
⑷注意的问题:合法、合理、有效
罪犯饮食标准的依据和方法:
依据:⑴罪犯维持生命和健康的基本需要
⑵罪犯的劳动工种、时间和劳动强度
⑶社会普通公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方法:⑴货币量标准
⑵热量和营养量标准
⑶实物标准
罪犯被服管理的原则:
⑴御寒护体 ⑵厉行节约 ⑶整齐清洁 ⑷便于识别
监舍的建设要求:
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罪犯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的管理内容:
⑴探视人身份的核实
⑵会见注意事项的告知
⑶会见的方式、场所的安排
⑷会见过程的监督
⑸探视物品的检查
罪犯通信的规定:
⑴依法允许罪犯与他人通信
⑵依法行使对罪犯收发信件的检查权
⑶依法行使对罪犯信件的扣留权
⑷依法保障罪犯发信的有限密封权
罪犯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内容: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参加劳动。
方法:计分考核、记事考核、年终评审
罪犯奖惩的类别:
狱政奖惩:
奖励: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准予离监探亲
处罚:警告、记过、禁闭
刑事奖惩:
奖励:减刑、假释
处罚: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离监探亲的概念、条件、程序及实施要求:
概念: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
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监狱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属于宽管级处遇管;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再危害社会的;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程序:监区推荐并审查,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实施要求:监狱对于被批准离监探亲罪犯,必须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并进行个别谈话,明确其离监探亲期间应当遵守的纪律强化其守法意识。罪犯到达探亲地后,必须持《罪犯离监探亲证明》,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特许离监的含义及实施要求:
含义:监狱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在罪犯的家中发生急难之事,确需本人回去处理时,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的人道主义措施。
实施要求:对特许离监的罪犯,监狱必须派人民警察押解并予以严密监管。当晚不能返回监狱的,必须羁押于当地监狱或看守所。
监狱安全警戒的三道防线:
武装警戒、狱内看守、群众联防
武装警戒的概念:
武装警戒是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公开的武装形式对监狱实施的外围警戒活动。
群众联防的概念:
群众联防又可称为“社区联防”,是指监狱和武装警察部队依靠当地政府与驻地周围的社会单位结成联
防组织,协助监狱监督改造罪犯,防范狱内意外事变,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的一种安全警戒活动。
狱内看守的任务:
⑴夜间负责全监区的罪犯管理工作,如值班、巡逻、查监、查铺、管制灯火,监督罪犯就寝、起床,监督控制罪犯之间的不利交往,严防罪犯私自出入监室,处理罪犯之间发生的问题。
⑵白天负责留在监区监室的罪犯管理工作
⑶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
⑷管理禁闭室及关押禁闭室的罪犯
安全检查的内容:
外围检查、生活区的检查、劳动场所检查、罪犯人身检查、重点部位检查
武器的使用条件和程序:
条件: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
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
程序:警告 挽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 报告 法律责任
戒具的使用条件:
⑴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⑵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⑶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⑷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五)教育改造
教育改造的概念:
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在押犯强制实施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为核心内容,结合文化、技术教育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的影响活动。
因人施教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因人施教原则是根据各个罪犯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基本要求:
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罪犯情况。
⑵针对不同对象,进行不同教育。
⑶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分类教育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分类教育原则是指依据罪犯不同的犯罪性质和特点,分成若干类型,依据各类罪犯的不同情况,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基本要求:
⑴科学划分罪犯类型,实行分类教育。
⑵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⑶了解和掌握各类罪犯的基本情况,进行针对性教育。
以理服人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以理服人原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坚持摆事实,讲道理,用说理的方法,对罪犯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
基本要求:
⑴坚持摆事实,讲道理。
⑵坚持疏通引导
⑶坚持耐心说服
⑷以情感人,情理结合
循序渐进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循序渐进原则是指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必须根据罪犯思想转变和知识积累的客观规律,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提高罪犯的政治思想觉悟,提高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水平。
基本要求:
⑴按照教育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进行教育
⑵一般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⑶坚持不懈,持之以恒,逐步提高
注重实效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注重实效原则是指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在注重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强调教育改造的实际效果。
基本要求:
⑴教育改造应当紧密联系罪犯的实际情况
⑵制定严密的教育改造罪犯制度,防止教育改造流于形式
入监教育的基本内容:
⑴监狱知识教育 ⑵认罪服法教育 ⑶行为规范教育 ⑷改造前途教育
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
⑴认罪悔罪教育 ⑵法律常识教育
⑶公民道德教育 ⑷劳动常识教育
⑸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
监区文化建设的概念:
监区文化建设就是人民警察运用各种手段,在监狱范围内营造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
监区文化活动的主要内容:
⑴监区文艺活动
⑵监区健身活动
⑶书法、绘画和工艺美术习艺评比活动
⑷辅助教育活动
心理矫治的概念:
心理矫治是指监狱为促进改造目的的实现,运用心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对罪犯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其清楚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维护和恢复心理平衡,保持心理健康,增强生活适应性的活动。
心理矫治专业人员的条件:
⑴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⑶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出监教育的内容:
⑴总结教育 ⑵补课教育 ⑶适应社会教育
集体教育的主要方式:
⑴讲授法 ⑵讨论法 ⑶评比法 ⑷体验法
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课堂教育是监狱人民警察在课堂上对罪犯进行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它是集体教育的一种常见形式。其特点是参加人数多,影响面大,传递信息迅速,也容易形成认真学习的气氛,便于教育者在短时间内把自己的观点、立场和要求传递给受教育者。
辅助教育是 运用报刊、杂志、广播、影视、黑板报、墙报、文体活动等对罪犯进行的具有一定的知识性、趣味性和科学性,可以有效占领罪犯业余教育阵地,寓教于乐,丰富罪 犯的精神生活,是调节罪犯生活情趣,活跃改造气氛的必要手段,因此,对于辅助教育决不能忽视,它能够弥补课堂教育的不足,有效地巩固和深化课堂教育的内 容。
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狱内教育泛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内对罪犯进行的经常性的教育。相对于社会教育而言,狱内教育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主要形式。狱内教育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课堂教育、心理矫治、监区文化教育等。
社会教育是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及罪犯家属等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
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是专门机关与群众力量相结合原则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教育改造工作的一项成功经验。
(六)劳动改造
劳动改造的概念:
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以改造人为目的,组织服刑罪犯出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职能活动。
劳动改造的特征:
⑴改造性 ⑵强制性 ⑶人道性
劳动改造的作用:
⑴转化作用 ⑵矫正作用 ⑶养成作用 ⑷习艺作用
罪犯劳动组织的特点:
⑴罪犯劳动组织与日常管理组织相结合
⑵监狱人民警察直接实施对罪犯各种劳动组织的管理
⑶罪犯劳动组织内部合理分工与调整
罪犯参加劳动的条件:
㈠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可以不参加或暂时不参加劳动:
⑴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不参加劳动。
⑵罪犯在生病期间不参加劳动。
⑶加戴戒具或关押禁闭的罪犯暂时不参加劳动,不允许罪犯戴着手铐、脚镣劳动。
安排劳动项目的要求:
监狱要在统筹考虑罪犯的身心状况、本人愿望、监狱生产、监管安全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为罪犯安排适宜的劳动项目。监狱要随时调查,了解罪犯的身体状 况,安排与罪犯身体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对于有技术特长的罪犯,监狱要尽量创造条件,安排合适的岗位,让罪犯能够在服刑期间继续发挥技术特长。
严禁使用罪犯从事的工种:
⑴严禁使用罪犯行使监管权。
⑵严禁所有罪犯到监外经商,如采购物资、联系生产业务、洽谈生意、签订合同及其他的经商行为。
⑶一律不准使用罪犯驾驶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机动车辆。
⑷不准使用罪犯管理仓库、变电所等。
⑸不准使用罪犯为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提供劳务,不准使用罪犯充当人民警察办公室的勤杂工、监狱职工食堂的炊事员、职工理发室的理发员等。
(七)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
未成年犯的概念:
未成年犯是指在监狱服刑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罪犯。
未成年犯在生理、心理和行为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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