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专业基础知识(4)

时间:2014-01-21 14:58来源:广东人事人才网 点击:
㈠生理方面:身高体重激增,第二性征日趋明显,新陈代谢十分旺盛。 ㈡心理方面:独立意识增强,但认识能力差 自尊意识较强,但辨别和自控能力较差 需要与满足之间严重冲突 ㈢行为方面:波动性、模仿性、纠合性、反
  
㈠生理方面:身高体重激增,第二性征日趋明显,新陈代谢十分旺盛。
㈡心理方面:独立意识增强,但认识能力差
           自尊意识较强,但辨别和自控能力较差
           需要与满足之间严重冲突
㈢行为方面:波动性、模仿性、纠合性、反复性
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则:
㈠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的原则
㈡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力为辅的原则
㈢依法监管与感化、挽救相结合的原则
㈣管理方法与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相适应的原则
未成年犯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
㈠受教育权利的保障
㈡劳动权利的保障
㈢民事权利的保障
㈣诉讼权利的保障
㈤对未成年女犯的特别保护
对未成年犯收押和转送的规定:
收押:《监狱法》第74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据监狱法的规定收押。收押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转送:《监狱法》第76条规定,“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剩余刑期超过2年的,应转送成年犯监狱继续关押改造。
未成年犯减刑的原则、条件和期限:
原则: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在把握减刑的条件、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减刑间隔上适当放宽限制。
条件:主要未成年犯能够认罪服刑,遵守教育改造规范,积极参加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对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即可提出减刑建议;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一年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未成年犯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对未成年犯有《监狱法》第29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情形的,可以不受起始、间隔时间的限制。
期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减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减2年6个月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对未成年犯减刑时,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未成年犯假释的条件:
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81条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予以假释。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犯假释,应当从严把握。
警戒的形式和警械的使用:
警戒的形式:未成年犯管教所不实行武装看押。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警戒和看押工作统一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的警戒机构负责。未成年犯管教所监区的围墙,可以安装电网。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警械的使用:对未成年犯原则上不使用戒具。遇有《监狱法》第4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使用手铐。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警用器材。
对未成年犯会见、通讯的管理:
会见管理:
未成年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于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准许其与亲属一同用餐或者延长会见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通讯管理:未成年犯的通信按照《监狱法》的规定办理。根据《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未成年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通电话,必要时由人民警察监听。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方法:
㈠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
㈡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
㈢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对未成年犯教育的内容:
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入所出所教育;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未成年犯劳动的性质:
未成年犯管教所组织的未成年犯的劳动,属于习艺性质,即未成年犯的劳动以学习为主、掌握技能为主,同时注重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的养成。劳动是改造未成年犯的一种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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