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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40号)以及《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5〕39号,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条件》)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5年度我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40号)以及《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5〕39号,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条件》)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5年度我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

  (一)在我省(广州、深圳除外)林业行业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工程领域(含林业、园林、森林利用、自然保护地等四个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评价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申报高级职称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林业行业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领域科研、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且符合《广东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贯通评价条件》,见附件3)有关规定的高技能人才。

  中央驻粤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在申报人所在单位所属评审委员会申报。如确需委托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执行国家、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申报人按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对应满足《评价标准条件》或《贯通评价条件》有关标准条件要求。

  (二)申报人须提供2025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系列须为“工程技术(林业工程)”,其他专业系列继续教育证书为无效证明材料。

  (三)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严格执行《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40号)有关规定。

  (四)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工作,继续执行我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有关规定。

  (五)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继续执行我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有关规定。

  三、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材料须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最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统一报送至“广东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报送后原则上不接受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修改的,给予一次机会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一)申报人对照《2025年度工程系列林业专业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4),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并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进行网上申报。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或《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须通过职称管理系统填报后自动生成下载(下载后表格内容不可更改,A4纸双面打印),其他申报材料及模板要求详见附件5。

  (二)提交电子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3月2日。申报人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整理形成纸质材料,完成审核盖章程序后逐项扫描为PDF文件,以压缩包格式(备注“申报职称+单位名称+姓名”),由所在单位统一发送至评委会办公室邮箱(slygpw@gdslxh.cn),逾期未发送的不予受理。为方便传输及审核,扫描文件内容需清晰可看,但单个文件大小上限为20MB,且压缩包文件大小上限为:正高级工程师50MB、高级工程师40MB、工程师20MB、助理工程师及技术员10MB。

  (三)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10日。申报人收到评委会办公室预审合格通知后,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电子材料保持一致)。由所在单位以快递方式统一邮寄至评委会办公室,截止时间以快递寄出之日为准,逾期寄出的一概不予受理。收件人:评委会办公室(省林业局人事处);邮寄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联系电话:020-38490380。

  四、材料审核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做好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工作。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落实“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栏”内容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共场所摆放,以供查验。二是信访投诉受理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按有关规定处理。三是评前公示结束后,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职称管理系统同步进行审核确认。四是年度评审结束后,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须对申报人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及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1.行业主管部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专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条件。

  2.行业主管部门须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意见”栏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上级人事(职称)部门意见”栏中加具意见并盖公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县(区)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市(省直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意见”栏中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3.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确认受理申报材料后将通过手机短信形式通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材料受理情况,并告知评审缴费有关事宜。

  评委会办公室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将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没有使用规定表格;不符合填写规范;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材料;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评审要求

  (一)鉴于首次执行新评价标准条件,结合评委会办公室工作实际,本年度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及破格申报人员须统一参加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二)取得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执行《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40号)政策问答有关规定。

  (三)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执行《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职称。

  (四)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诚信承诺书(见附件6),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五)评审费用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有关规定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相应缴纳的费用分别为:高级评审费580元/人、高级答辩费140元/人、高级论著鉴定费200元/人,中级评审费450元/人、初级评审(认定)费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缴入省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未按时缴纳费用的视为放弃参加评审。

  (六)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通过人员可登陆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或《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原件,将通知所在单位及时领回并存入申报人人事档案,如遗失,无法补办。逾期未领回的材料,不予保留。其余申报材料及评审未通过人员材料均不退回,请自行做好材料备份工作。

  (七)我局及组建的评委会未指定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相关有偿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我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正规渠道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网上“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信息。

  (八)省林业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其他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须经我局审核同意。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20-38490380、81813989(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QQ群:788231861。


  附件:1.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3.广东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评价条件

            4.2025年度林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5.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及模板

            6.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7.单位报送函

            8.职称申报人员汇总表

            附件1-8下载.zip

广东省林业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