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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管理,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现就做好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各单位,各高等医药院校及有关学术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管理,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现就做好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各地级以上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利用区域内卫生健康与医学教育资源,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责任,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各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要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查评估,及时上报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年度开展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总数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数量的10%,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确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荐数量的重要依据。

  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申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全过程监管,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严禁成为推介产品、输送利益的平台,严禁以继续医学教育名义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确保符合国家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办要求。

  四、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指引》(见附件)做好学分管理工作,督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完成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及时进行学分登记审核和年度验证。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学习档案,实行终身教育跟踪管理,加强成果运用,建立科学高效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制。

  五、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身发展需求,鼓励和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保障措施。


  附件: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指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26年1月10日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学分授予途径和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推广项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国家标准自下而上遴选省级推荐项目,自上而下设立省级推广项目。

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面授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每个远程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以提高岗位胜任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或岗位培训)等。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并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需科目学习的,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并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需科目学习的,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经用人单位批准的,可在单位内部开展;经市(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可在相应辖区内开展;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其中参与用人单位内部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获得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并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需科目学习的,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六)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公开发表的论文、综述,在发表当年,按期刊等级对排序前三的作者(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授分)分别授予学分:SCI876学分);中文核心期刊(654学分);普通期刊(432 学分)。

2.已批准的教学和科研课题,在立项当年,按项目级别对排序前三的课题组成员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课题(876学分);省部级课题(654 学分);市厅级课题(432 学分)。

3.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在获奖当年,按获奖级别对排序前三的获奖人员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奖励(876学分);省部级奖励(654学分);市厅级奖励或省级以上社会组织设立的奖励(432学分)。

4.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在授权当年对排序前三的发明人分别授予学分,第一发明人6学分、第二发明人4学分、第三发明人2学分。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科普书籍等,在出版当年,分别授予学分:主编8学分、副主编6学分、编委4学分;编译本专业学术专著(含教材)的,学分减半。

6.参与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担任实践技能类考试考官、开展健康宣教、在公共平台录制医学科普或专业知识视频、小组学习、循证医学活动等每次授予0.5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分。

7.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2学分/次、市级技能竞赛获奖1学分/次,院级技能竞赛获奖0.5学分/次。

8.自学医学相关知识,由个人于每年第一季度提交学习计划,第四季度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经单位审核后可授予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七)其他。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其中应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每年完成30学时的公需科目学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5学分,计入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授予途径和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并按要求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需科目学习。

(二)鼓励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需求积极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与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获得学分不设上限。

(三)鼓励开展以基层相关专业技术培训、适宜技术推广等内容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参与各级单位开展的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均可获得相应学分。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行业组织开展送教下基层等公益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引入优质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免费远程教育。

三、学分登记和管理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登记和管理依托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

(一)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实行事前信息登记公开、事中过程考核、事后执行汇报管理。主办单位应于项目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中登记开班信息,举办后1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中提交学员考勤考核、学分预授等执行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授予学分。

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所获学分,由个人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学分证明,经用人单位审核、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后授予学分。

外省单位拟在我省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须由我省举办地医疗卫生机构协办,并由我省协办单位于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经举办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我省面授项目管理流程进行管理。省内跨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主办单位应于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主动接受举办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登记。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办机构应在项目举办过程中实行可验证的远程学习方式,加大对学习结果的审核力度,确保项目举办过程规范、学习结果真实、人员数据安全。学员完成学习后,由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办机构将预授学分报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授予学分。

(三)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学分登记。

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主办单位应参照面授项目管理流程,当做好活动申办过程管理,完善相关信息登记,学员完成学习后由主办单位预授学分,经批准开展的单位审核合格后授予学分。

(四)其他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登记。

通过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和有计划的自学等符合规定的其他继续医学教育方式获取学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合格后授予学分。

(五)学分审核。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要求完成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及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进行学分审核。用人单位应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档案,督促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完成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及时在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经用人单位审核、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后计入个人学习档案。

(六)学分年度验证。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的,经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验证后,由管理系统将数据对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可在当年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核实并在管理系统登记后,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分,补学学分不重复计入下一年度学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审核和年度验证等工作,原则上学分登记审核工作应于次年131日前完成,学分年度验证工作应于次年430日前完成,补学学分年度验证工作可延迟至次年1231日前完成。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同时废止。中医药和疾控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按中医药和疾控行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