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2017年度我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文件要求:(1)《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2)《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3)《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5)《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6)《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
2.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凡申报建筑工程管理类专业的人员,其有关资格条件请参考《建筑工程管理类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附件1)。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三)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证明)。
(四)业绩、能力、论文条件。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本部分第(一)项相关政策及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途径和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一)申报途径。
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申报:
1.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申报;
2.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3.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国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以及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在现工作单位申报参与专业相关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二)集中报送。
申报2017年度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材料应由各市(含顺德区,下同)主管部门、省各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各市人员申报资料由各市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省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单位核实同意后报其省主管单位,省主管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其中,我厅直属单位人员由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人员由其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资料受理窗口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dhrss.gov.cn/zyjsrc)同时提交电子材料(网上申报系统联系人:王工,咨询电话:020-86585561转3508)。
(三)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资料受理时间为9月1日至9月25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节假日休息)。各市(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间具体安排详见附件2。各市(各单位)申报资料务必于规定时间当日上午9:00、下午3:00前将资料送达受理地点,以便工作人员校核。不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的不予受理。报送材料时经办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报送材料地点为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高评委)资料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
三、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资历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有效日期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8月31日以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历(学位)、论文、社保凭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五)参加人事部单独或人事部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高级(不含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取得外省或中央企业颁发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按省人社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执行。
(七)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应缴纳评审费780元/人(含论文鉴定费200元)。评审费直接缴入省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